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加工综合整治的通告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加工综合整治的通告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宿政发〔2016〕4号 ---|--- 颁布日期:2016-01-11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加工综合整治的通告 宿政发〔2016〕4号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加工综合整治的通告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宿政发〔20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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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1-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加工综合整治的通告
宿政发〔2016〕4号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加工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综合整治区域
全市范围内(以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为重点)。
二、综合整治时间
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5月31日。
三、综合整治内容
1.严厉打击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加工生产、销售期间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2.严厉打击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加工生产、销售期间无照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行为;
3.严厉打击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加工生产、销售期间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验收擅自投产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行为;
4.严厉打击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加工生产、销售期间违法取用地下水行为;
5.严厉打击违法从事废旧物资运输行为;
6.严厉打击从事废旧物资经营期间偷税漏税行为;
7.严厉打击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自2016年1月11日起,全市范围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加工生产、销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对照本通告整治内容,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于2016年2月29日前自行拆除非法生产设备和违章建筑。逾期未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综合整治期间,对妨碍执法、干扰、阻挠综合整治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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