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辽市政办发〔2012〕23号
颁布日期:2012-05-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部署和要求,客观准确地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完善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服务业发展,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就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服务业现状,有利于政府对服务业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促进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的落实。

二、服务业统计主要原则

为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保持与其他专业统计数据的协调和统一,服务业统计贯彻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统一要求,坚持“在地统计”、“权责发生制”和“市场价格估价”等原则。

(一)“在地统计”原则。指根据统计单位的常住地确定其统计归属地,即一个统计单位在我市设立生产经营场所,并长期(一年及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其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地进行统计。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指根据交易活动发生时间确定统计的报告期。企业(单位)财务统计指标报告期的确定,原则上应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保持一致。

(三)“市场价格估价”原则。指根据交易双方认定的成交价格进行统计。没有货币支付行为的交易,按市场上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或按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估价。

三、服务业统计范围和对象

(一)统计范围。服务业统计范围原则上为全社会口径服务业,包括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14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具体包括45个大类、192个中类和430个小类。相关服务业行业分类及代码参见服务业报表制度中《服务业行业分类注释》。

根据《辽宁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中服务业统计调查限额划分标准,服务业企业(单位)划分为限额以上、限额以下,限额以上企业(单位)采用全面调查方法,限额以下企业(单位)采用重点或抽样调查方法。

(二)统计对象。服务业统计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以上14个服务业门类活动的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民航、银行、证券、保险、电信、邮政、石油等系统所属企事业法人的市、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参加服务业统计。

四、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的基本内容

服务业统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业务指标和服务业增加值等。

(一)反映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的指标。主要包括:开业(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控股情况、执行会计制度类型、从业人员等。

(二)反映企业(单位)财务状况的指标。

1.企业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应付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总额、保险费等。

金融类企业财务指标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2.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原价、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营支出、经营税金等。

3.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等。

(三)业务指标。指各服务业行业对外提供主要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具体内容根据各有关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类单位不设业务指标。

(四)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及其构成主要包括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等指标。各服务业行业增加值的具体构成根据相关统计调查数据及行政记录核算。

五、职责分工

全市服务业统计遵循“统一制度、明确职责、条块结合、分散收集、集中核算”的分工原则,统筹安排、协调管理各地区、各部门的服务业统计工作任务。

行业分工原则上为“谁主管、谁统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限额以上企业(单位)统计,统计范围既要包括系统内企业(单位),也要包括系统外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六、组织实施

服务业统计由政府统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一)统计部门。市统计局在省统计局、市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及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建立和完善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将各部门报送的企业名录及时分劈到各县(市)区;建立以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联网直报系统为主的服务业信息处理系统;指导与培训有关部门完成联网直报工作;审核、提交、汇总、评估和发布全市服务业统计数据。

县(市)区统计部门要协助指导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完成限额以上单位的统计调查任务;接收上级部门反馈的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基本单位名录,及时报送限额以上企业报表;接收相关职能部门报送的行政事业单位、非营利社会组织报表;建立、更新、维护服务业统计数据库;组织本地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无主管部门和各行业限额以下及个体经营户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审核、汇总、上报工作;指导同级职能部门开展服务业财务统计及业务统计、软件培训、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按照在地统计原则,对坐落在本地区限额以上企业(单位)的联网直报工作进行网上监管。

对拒报及存在重大数据偏差的企业(单位),统计部门牵头会同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检查、核实及处罚等工作。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负责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制度;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布置、督促、检查本系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分管行业范围内的限额以上企业及时准确填报调查表;按市统计局规定的时限和方式,报送本行业基层企业名录库和年报表;从今年第二季度起,通过统计局统一的软件平台完成对本行业限额以上企业网上直报数据的催报、审核和报送工作;及时回应市统计局关于已报送数据质量的相关查询。

七、保障措施

(一)成立辽阳市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推进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成员会议,研究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服务业统计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

(二)不断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

1.建立服务业统计部门归口管理及统计调查报告制度。各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归口管理行业的统计工作,定期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业务资料和财务资料。

2.完善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机制。要落实由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监管和许可部门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被监管或被许可的单位基本信息报送制度。

3.加强服务业统计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要把服务业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统计工作要求配置必要的设备,实现与统计部门网络互联,并督促本行业基层统计企业(单位)配备统计人员和联网直报所需设备,确保实现联网直报。

(三)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经费、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完成。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适当增加服务业统计人员。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统计人员。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明确具体机构、指定专职统计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明确服务业统计调查的费用额度,确保调查所需的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服务业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信息网络设施建设所需启动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四)加强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和统计执法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数据质量管理,针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关键阶段和主要环节,加强业务培训,规范工作流程,采取有效措施,使基层统计机构、服务业企业(单位)的统计人员掌握服务业统计的标准分类和统计调查方法,熟悉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掌握现场调查技巧和数据处理程序等业务技能,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各级统计部门和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基础数据的审核力度,确保基本单位不重不漏、基层调查表完整清晰、基础数据准确可靠。要通过指标间、报表间的逻辑审核,确保经济指标与相关会计、业务核算资料相一致,本期数据与上期、上年同期数据相协调,表与表之间关联指标相协调。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统计,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和工作督查制度,做好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检查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在服务业统计上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质量。对督查中发现的虚报、瞒报、拒报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公布服务业统计数据。各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公布的统计数据应与统计部门保持一致。

附件:1.辽阳市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u/cms/www/201205/30123618v9mi.doc

2.市级部门和单位服务业统计行业具体分工u/cms/www/201205/30123636mzwd.doc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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