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盘政办发〔2012〕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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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地震局制定的《盘锦市地震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6日
盘锦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现状评估
1.5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2.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2.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2.5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
2.6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2.7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2.8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3地震应急响应分级与调整
3.1地震应急响应分级
3.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4地震应急Ⅰ级响应
4.1启动条件
4.2运行程序
4.3指挥体系
4.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策部署
4.5应急处置
4.6现场协调
4.7抗震救灾阶段与进程
5地震应急Ⅱ级响应
5.1启动条件
5.2指挥体系
5.3运行程序
5.4应急部署
5.5现场工作组组成
5.6现场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6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6.1启动条件
6.2运行程序
6.3指挥体系
6.4市级指挥机构职责
6.5应急部署
6.6现场工作组
7信息报送和发布
7.1市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7.2市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7.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灾情报送及处理
7.4震情灾情公告
8应急准备
8.1预防和预警机制
8.2信息监测与报告
8.3预警预防行动
8.4地震预警发布
9应急保障
9.1通信与信息保障
9.2应急队伍保障
9.3交通运输保障
9.4电力保障
9.5医疗卫生保障
9.6治安保障
9.7气象预报保障
9.8物资保障
9.9经费保障
9.10社会动员保障
9.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9.12技术储备与保障
9.13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保障
9.14群众安全防护的保障
10其它地震事件处置
10.1有感地震应急
10.2平息地震谣言
10.3特殊时期戒备
10.4应对外市强震波及
11附则
1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11.2预案编修与管理
11.3预案培训与演练
11.4预案解释
11.5实施时间
盘锦市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科学依法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和《盘锦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快速反应。
1.4现状评估
我市处在郯庐断裂带北段,地震地质构造复杂,市区内断裂具有一定的活动性,地震分布特点东强西弱,历史上曾发生2次5级地震,是国务院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有5个乡镇位于地震加速度0.05g区域,有19个乡镇位于0.10g区域,有6个乡镇位于0.15g区域。存在发生5—6级中强地震的可能,又面临邻区强破坏性地震的严重威胁,防御和抗御地震灾害的形势十分严峻。
1.5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境内陆地和近海海域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市领导任指挥长。
市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秘书长、盘锦军分区副司令员、市地震局局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发改委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盘锦武警支队支队长、市消防局局长、市政府应急办专职副主任和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领导任副指挥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盘锦军分区、武警支队、市政府办(市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经委、市服务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市文广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政府新闻办、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药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外事办、市台办、市金融办、市法制办、市统计局、市安全局、市消防局、盘锦地震台、盘锦日报社、市红十字会、盘锦供电公司、盘锦火车站、盘锦北站、中保盘锦分公司、电信盘锦分公司、移动盘锦分公司、联通盘锦分公司、营口海关驻盘锦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省委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视灾情、震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3)根据地震趋势意见,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4)部署和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5)决定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的规模和派出现场指挥部;
(6)协调盘锦军分区和盘锦武警支队迅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7)视灾情请求辽宁省地震局派出现场工作组给予援助;
(8)必要时,向省政府提出采取跨市抢险救灾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或者封锁海关等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
(9)视灾情请示省政府启动省地震应急预案,并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
(10)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地震局及有关部门,组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办专职副主任担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视情况和应急工作需要,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震情和灾情信息、监测预报、条件保障等工作组。
2.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汇总灾情信息,上报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并通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2)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与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的有关工作。
(3)督促、落实指挥部抗震救灾工作指示和措施。
(4)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
(5)协调有关县(区)、经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工作。
(6)组织协调抗震救灾现场的有关工作。
(7)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市领导任指挥长。
市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地震局局长、盘锦军分区副司令员、市发改委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盘锦武警支队副支队长任副指挥长。成员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2.6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2)部署和组织各应急救援小组、紧急救援队,按职责开展紧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震区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特别管制措施等建议;
(3)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地震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灾指示;
(4)接待新闻单位来访,组织好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2.7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由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是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
2.8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掌握监视震情和分析会商情况;
(2)拟定抗震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
(3)传达和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区)、经济区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
(4)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5)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
(6)负责现场指挥部文件、简报等各类文书资料的起草、准备和整理归档;
(7)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8)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地震应急响应分级与调整
3.1地震应急响应分级
市级地震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为I级响应。省级是主体应急响应,市、县(区)级是配合应急响应。
较大地震为Ⅱ级响应。省级是协助应急响应,市级是主体应急响应,县(区)级是配合应急响应。
一般地震为Ⅲ级响应。省、市级是协调应急响应,县(区)级是主体应急响应。
各县区、经济区地震应急响应分级由本级政府确定。
3.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3.2.1当地震灾害使灾区政府人力、财力无能力有效开展抗震救灾活动,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人口稠密的城镇、经济发达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灾区救灾能力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全省组织与协调救灾时,可向省政府提出申请,提高响应级别。
3.2.2当地震灾害未达到相应预计的受灾程度,灾区的县(区)级政府有能力处置,为避免响应过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降低响应级别。
4地震应急Ⅰ级响应
4.1启动条件
当市内发生6.5级以上地震时,灾情报告有大量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严重,基础设施受灾程度非常严重。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当市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时,灾情报告有大量建筑物倒塌、毁坏、桥梁破坏、人员伤亡非常严重,灾区的基础设施功能基本瘫痪,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震后15分钟内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和了解的初步灾情,报告地震灾害的预评估情况,并提出启动市地震应急Ⅰ级响应的建议,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2运行程序
(1)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迅速将震情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所有成员到市政府指定地点集结,领受任务。
(3)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各自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各救援组由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4)配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4.3指挥体系
实施地震应急Ⅰ级响应时,市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县(区)、经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4.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策部署
(1)依据地震灾害的破坏程度,确定抢险救灾的力量和规模。调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武警地震应急救援队、危化品救护队、医疗救护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向省政府建议启动省地震应急Ⅰ级响应。
(2)配合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组织实施跨地区转移救治伤员,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3)在灾区建立物资接收转运站,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援产品等抗震救灾物资,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问题。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组织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损毁的,要组织力量快速开展抢险救援,避免事态扩大。
(6)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7)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县(区)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视需求,组织企业生产灾区急需的紧缺物资和装备。
(8)在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导、协助和支持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9)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必要时,向省政府提出跨市的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或者封锁国境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10)组织权威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震后应急宣传。
4.5应急处置
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组。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1)抢险救灾组。负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盘锦军分区牵头。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地震局、市安监局、市消防局、驻盘武警部队等参加。
(2)群众生活组。负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民委、市农委、市服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旅游局、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点,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防控。
市卫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市药监局、盘锦军分区、武警支队、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负责抢修公路、桥梁、铁路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做好储备物资和医药调度,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伤员、灾民、救灾物资的运输;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积极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经委、市国资委、市文广局、盘锦火车站、盘锦北站、盘锦供电公司等参加。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组。负责及时判定地震类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和做好余震防范对策;及时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露事故,做好防火、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崩塌、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
市地震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加。
(6)社会治安组。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积极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市公安局牵头。市教育局、市民委、市司法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盘锦分行、驻盘武警支队等参加。
(7)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物组。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物和涉港澳台事物。
市民政局牵头。市外事办、市台办、海关盘锦办事处、市旅游局、市药监局、市红十字会等参加。
(8)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
市外事办和市地震局牵头。市交通局、盘锦火车站、盘锦北站等参加。
(9)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负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宏观异常、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
市民政局和市地震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统计局等参加。
(10)气象保障组:负责提供灾区的实时天气预报,为抗震救灾提供气象保障。
市气象局牵头。各气象台(站)参加。
(11)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外事办、市民政局、市文广局、市旅游局、市台办、市地震局及有关新闻媒体等参加。
4.6现场协调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协调、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1)全面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2)指导县(区)、经济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跨区域的重大事务。
(3)根据县(区)、经济区抗震救灾的实际需求,协调落实现场应急资源调配方案;协调指导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非灾区政府、社会等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协助县(区)经济区设置抗震救灾物资接收转运站,安排支援灾区的抗震救灾物资;协调安排灾区伤员后送工作。
(4)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后勤保障和交通运输。
(5)必要时,直接组织指挥灾区重大次生灾害处置。
(6)应急信息传递共享。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抗震救灾期间,共享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上报信息时要抄报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对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的信息共享请求应予以满足;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要互联互通。
(7)指挥协调各类救援队伍的救援工作。各类救援队向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报到领受任务,按照部署开展救援工作并派联络员与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保持工作联系。任务完成后,经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撤离或转场。
4.7抗震救灾阶段与进程
4.7.1抢险救援阶段
地震发生第一周之内,抗震救灾的中心任务主要是抢险救援。此阶段全力调集抢险救援队伍对被压埋的幸存者开展搜索、营救和医疗救护,最大限度地抢救生命。围绕这一中心任务,开展必需的抢修保通和运输。大规模抢救生命行动至第7天结束。其后,继续做好医疗救护和尸体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同时逐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灾民安置方面。
4.7.2灾民安置阶段
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的同时,紧急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和生活必需品,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初步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问题,组织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大规模灾民安置工作一般在地震发生后的第二周开始,主要任务是救治伤病员,安排群众基本生活,全面开展卫生防疫和重大次生灾害处置,以及遇难者善后处理等工作。在此基础上逐步开展灾民过渡性安置工作。
4.7.3应急恢复阶段
在开展抢救生命、抢修保通、医疗救护、过渡性安置、重大次生灾害处置工作的同时,紧急恢复通信、电力、交通、供排水系统,保障抢救生命和灾民基本安置工作的开展。全面开展应急恢复工作一般在地震发生后的第三周开始,主要任务是加快基础设施恢复,抓好农业和工业生产恢复,做好灾区商贸流通和服务业恢复工作,逐步恢复灾区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4.7.4应急期结束
当地震灾害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应急期结束。
5地震应急Ⅱ级响应
5.1启动条件
当市内发生5-6.5级地震时,灾区的灾情报告灾区有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灾区的基础设施受到不同程度破坏,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震后15分钟内,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和了解的初步灾情,报告地震灾害的预评估情况,并提出启动市地震应急Ⅱ级响应的建议,市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指挥体系
实施地震应急Ⅱ级响应时,市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县(区)、经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5.3运行程序
(1)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震情,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按指挥长命令到指定地点集结,领受任务。
(3)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并组织工作组进驻灾区,对口支援,综合协调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5.4应急部署
5.4.1听取市地震局的震情、灾情汇报。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震情。
5.4.2视需求,协调派遣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请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助救灾。
5.4.3视需求,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调运救灾物资。
5.4.4安排相关成员单位现场工作组开展抗震救灾。
5.4.5派遣现场工作队配合省现场工作队开展现场地震监测,地震趋势判定,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等工作。
5.4.6视灾情需求派专项工作组对灾区开展专项救援。
5.5现场工作组组成
组长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市地震局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
5.6现场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5.6.1了解灾区的需求,指导、帮助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6.2对成员单位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和专项救援工作组有关救援工作进行协调。
5.6.3向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现场工作进展情况。
5.6.4负责省、市政府及部门、驻军领导对灾区救灾工作检查、灾民慰问的有关工作安排,协调与灾区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有关联系工作。
5.6.5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5.6.6负责市外救援队伍、科考队伍、志愿者队伍、救灾物资运送等需要与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协调工作。
6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6.1启动条件
当市内发生4.5—5级地震时,灾区的灾情报告震区有感强烈,有部分建筑物破坏,基础设施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震后15分钟内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和了解的初步灾情,报告地震灾害的预评估情况,提出启动市地震应急Ⅲ级响应的建议,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2运行程序
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灾区县(区)、经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局协助县(区)、经济区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6.3指挥体系
实施地震应急Ⅲ级响应时,市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灾区县(区)、经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6.4市级指挥机构职责
Ⅲ级应急响应由灾区县(区)级政府统一指挥并组织实施,市地震局了解和掌握灾区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以及有关部门通报震情灾情情况,负责做好协调指导工作。
依据震情和灾情,市地震局协调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市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6.5应急部署
6.5.1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灾区县(区)、经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5.2县(区)、经济区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并抄送市应急办、市地震局,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派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部署本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组织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6.5.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向省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意见;视震情和灾情需求,请求派遣省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配合开展现场地震监测、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等工作;及时向市政府、省地震局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编发灾情简报、按程序发布新闻、审核宣传报道稿件;
6.5.4视情况,指挥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灾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6.5.5做好地震趋势判定、依据地震类型做好有关工作。
6.5.6做好地震知识宣传,防止地震谣传和误传,稳定社会,保持良好的生活生产秩序。
6.5.7应急结束后,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6.6现场工作组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视灾情在主要受灾区设立现场工作组。负责人为市地震局副局长。主要任务是:
(1)了解灾区的需求,帮助灾区开展工作。
(2)对支援队伍的行动进行协调。
(3)向市政府、省地震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现场工作进展情况。
7信息报送和发布
地震灾害信息报送和处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和灾情速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震情灾情公告。
7.1市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对于市内震级大于等于3级地震,市地震局会同盘锦地震台在震后1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15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对于本省周边地区震级大于等于5级地震,市地震局会同盘锦地震台在震后2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按速报规定报相关单位和部门。
7.2市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指全市地震灾情速报网对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情况的速报。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
(1)灾情速报员和灾区地震工作部门迅速启动各自的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震情灾情,按速报原则于15分钟内用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向市级灾情速报平台上报感觉和观察到的震感(含估计烈度)、建筑物破坏程度(有无倒塌、破坏等)和人员伤亡情况,灾情速报员和各级灾情速报平台按震后12小时内,每隔1.5小时;震后12小时后每隔6小时汇总向市地震局续报地震灾情;特殊情况可直接上报中国地震局。如有重大灾情或突发灾情,应随时上报。
(2)地震灾情续报截止时间要求:
强有感地震(3-5级地震):震后12小时。
一般地震灾害(5-6级地震):震后24小时。
较大地震灾害(6-6.5级地震):震后48小时。
重、特大地震灾害(6.5级以上地震):震后72小时。
地震灾情续报工作截止时间后,原则上不再进行地震灾情速报工作。
(3)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迅速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市地震局报告,经市地震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将现场震害图像分期按技术约定传送至市政府、省地震局和省地震局指定的网址。
(4)震区地震工作部门和地震台站要“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有无灾情均要速报。
7.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灾情报送和处理
(1)震区各级政府要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级地震部门;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2)市民政、公安、安全监管、交通、水利、建设、环保、教育、卫生和铁路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市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即时报送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
7.4震情灾情公告
市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对影响或波及邻省的地震灾害,组织发布关于地震的情况通报。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手机短信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上报市外事办、市台办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市外事(台)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国家、地区、机构通报。有关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后发布。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报道,经市外事办和有关部门审查后发布。
7.4.1新闻通稿
主要内容:介绍已经发生的震情、灾情和政府实施的救灾应急对策,向群众传达党和政府对灾区的关心、慰问和支援。新闻通稿由市地震局拟定,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统一供新闻单位刊发。
7.4.2新闻发布会
地震发生后,由市政府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市地震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领导,介绍震情、灾情和政府抗震救灾工作部署等有关情况。
8应急准备
8.1预防和预警机制
预防预警机制:提前识别地震前兆,对一定时间和空间区域的破坏性地震趋势作出预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做好预防准备,落实应对措施。
8.2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市各级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地震宏观异常应及时上报。市地震局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和分析处理,进行震情跟踪。
8.3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划分情况和省政府的部署,市政府及时部署我市的地震应急工作。
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划分的基础上,根据省地震局的部署,及时做好防震准备。市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由省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市地震局配合省地震局开展震情跟踪,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由省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市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
(1)地震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储存应急物资;
(4)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5)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6)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8.4地震预警发布
(1)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划分,由省政府办公厅发布。
(2)省内地震预报,由省政府发布。
(3)我市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地震局报省地震局审核,以省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4)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5)预警解除由省政府发布。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或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确认地震灾区已得到有效处置,不会再发生大的破坏性地震和次生灾害的情况下,向省政府提出预警解除报告。经批准,由省政府宣布预警解除。
9应急保障
9.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市内各通信、电信运营企业为抗震救灾的指挥、调度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尽快恢复受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
通信企业和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9.2应急队伍保障
人员抢救队伍: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消防部队、各行业紧急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
工程抢险队伍:电力抢险、桥梁抢险、防洪抢险、建筑工程抢险、特种结构抢险等队伍。
次生灾害救援队伍:消防部队,石油化工、辐射防护等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部队和地方的急救医疗队伍。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省、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和县、区地震部门现场应急工作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地震部门、建设部门的建筑物安全鉴定专业队伍。
9.3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要制定交通运输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或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重要干线、公路运输工程设施等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协调运力,调集车辆;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和物资、装备。
公路、铁路、桥涵、码头等设施受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9.4电力保障
市供电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9.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做好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监督工作。
市药监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帮助。
9.6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武警部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9.7气象预报保障
市气象局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加强预报指导,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专题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
9.8物资保障
市经信委负责市级药品储备,协调组织生产要素和工业品应急生产及紧急调运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状况调查,建立应急保障数据库,协调包括医药、油料、钢材等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
市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储备,负责接受国际社会和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国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对口部门接受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由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使用。
9.9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申请、拨付。
9.10社会动员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与互救;市政府要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非灾区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9.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我市是国务院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为提高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能力,根据省政府和省地震局有关文件要求,我市要规划和建设紧急避难场所,积极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各级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利用旧城区改造和新区建设、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等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灾民紧急疏散的、较大或永久性的避难场所,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
省政府对我市发布临震预报后,各级政府要组织群众向避难场所疏散并确保临时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
9.12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完善市抗震救灾指挥技术系统,强化抗震救灾信息系统管理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更新。
有效实现地震现场信息的传输、接收处理及应急指挥通信与视频传输。服务于应急快速响应、灾情动态跟踪、数据分析、对策生成、辅助决策、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包括满足工作需要的计算机软硬件平台、通信平台、网络平台和控制平台等。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中长期、短期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震减灾规划、防震减灾技术、应急处置技术等方面研究。协助省局开展卫星遥感、地理信息、全球定位系统等高新技术在抗震救灾中应用研究;加强地震应急指挥决策技术的基础研究;提高重点目标的紧急处置技术;开展地震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的评估方法研究。
9.13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保障
当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行动时,对拟进入的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进入。当营救行动需要对震损建筑物的有关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破拆时,要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破拆。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等,要评估泄漏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漏的紧急措施。
接到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余震警报,视情况发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损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
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救援现场和相临区域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9.14群众安全防护的保障
震区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和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10其它地震事件处置
10.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市内城区和大型企业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地震局收集震情和社会影响情况,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及时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市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政府。
当我市乡镇、街道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所在县(区)、经济区要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市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发生在我市境内城区以外的其他人口较密集地区的4.0-4.9级地震,称为强有感地震。应对强有感地震,所在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领导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局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市地震局局长。
10.2平息地震谣言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广泛出现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谣言事件。
当我市发生地震谣言事件,市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省地震局。市地震局派专业人员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
县(区)和乡镇发生地震谣言事件,市政府要督导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地震局。
10.3特殊时期戒备
在市内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市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要加密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10.4应对外市强震波及
邻市发生地震波及我市,对社会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时,市地震局迅速对地震三要素做出判定,及时向市政府汇报震情灾情,通报有关县(区)、经济区政府。受地震波及的地方政府根据灾害程度和当地社会需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市外地震波及我市造成相当地震烈度的灾害时,按照《盘锦市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实施地震应急。
11附则
1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11.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国民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事件。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11.1.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地震级别在6.5级以上。
11.1.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数人、数十人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地震级别在5—6.5级以下。
11.1.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是指有人员受伤,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地震级别在4.5—5级以下。
11.2预案编修与管理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
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盘锦市地震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
县(区)、经济区、乡(镇)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及其有关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酒店、体育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本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11.3预案培训与演练
市地震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市地震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计划,适时组织地震应急预案培训及专项演练或联动演练。对《盘锦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11.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11.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0〕132号)同时废止。
市地震局
20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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