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经营性用地按楼面地价出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营政办发〔2012〕23号
颁布日期:2012-04-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经营性用地按楼面地价出让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经营性用地按楼面地价出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楼面地价出让工作的组织领导。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对全市规划容积率大于1的商业、旅游、娱乐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均采取楼面地价出让;对规划容积率不大于1的商业、旅游和娱乐等经营性用地仍采取地面地价出让,商品住宅用地容积率必须大于1。各市(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加强领导,完善措施,落实责任,抓好落实,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按楼面地价出让制度。

二、部门联动,密切协作,扎实推进经营性用地按楼面地价出让工作的有效实施。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楼面地价出让规范和要求制订各自业务流程和标准,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经营性用地按楼面地价出让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三、完善计划,落实资金,努力为经营性用地按楼面地价出让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市(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严格按照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尽快落实地块收储和动迁资金,在土地出让前必须完成净地工作,切实为经营性用地按楼面地价出让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四、全程跟踪,重点把关,加强对经营性用地按楼面地价出让工作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对经营性用地按楼面地价出让过程中资金流向及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监管,重点对收储方案中收购、动迁补偿等费用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进行整改。

五、我市经营性用地按楼面地价出让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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