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水利局营口市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营政办发〔2012〕6号
颁布日期:2012-0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市水利局营口市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水利局《营口市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营口市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新形势下全市基层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水利公益性职能,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提高基层水利服务与发展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62号)和《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营委发〔2011〕1号)以及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加强全市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必要性

基层水利是水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和保障系统,具有很强的基础性、公益性。基层水利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农业农村发展,也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直接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所以,健全和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水利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我市基层水利面临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活,投入严重不足、自身建设薄弱,人才严重短缺、服务功能弱化,工程管理不到位、保障能力不强,岗位设置不合理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和专业职能入手,通过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为全市水利事业乃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发〔2011〕1号、辽委发〔2011〕1号、营委发〔2011〕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的要求,夯实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民生水利,不断深化水利改革,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强化水利公益性职能,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提升基层水利队伍素质,全面提高水利管理水平和基层水利发展与服务能力。

(二)总体目标。按照“精干主体、完善体系、整合资源、强化执法”的原则,以河道、水利工程设施和水资源保护管理为中心,通过建立市(县)区水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和乡、村河道与水利管理监督管护网络,形成水政监察和公安联合执法的工作新机制;按照“强化职能、落实责任、健全队伍、规范管理”的原则,以加强基层乡镇水利站建设为重点,健全完善市(县)区、乡镇水利工作机构,保障经费来源,形成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运转协调、服务到位的水利管理新机制。切实解决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存在的体制不顺、职能不清、经费不足、队伍不精、重建轻管等问题。

三、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强化水利综合执法,完善水政监察机构。水政监察是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重要手段。各市(县)区要按照水政综合执法的要求,构建以水政监察为骨干、当地政府为依托,管理单位为基点、公安机构相配合的水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机构建设和队伍执法能力建设,整合分散在水资源、河道、水土保持等领域的执法职能,杜绝多头执法,建立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相互衔接、协调配合及具有专项职能的水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各市(县)区可参照省水利厅水政监察局和省公安厅江河流域公安局的执法模式,建立水政执法机构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健全联合执法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市(县)区要科学设置水政监察机构,加强编制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切实增加投入,加强执法队伍装备建设,落实执法必需的交通、通讯、录音、照相等执法设备和装备,强化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水平。

(二)强化公益性职能,健全完善水利工作机构。各市(县)区要从确保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出发,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农村饮水、水土保持、水库管理、河道管理、农村水电、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水利安全监督、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各市(县)区要参照省水利厅的机构设置模式,科学设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加强力量,合理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及经费渠道。防汛抗旱、农村饮水安全任务较重的地区,要组建防汛抢险、抗旱服务、供水维修等专业队伍,夯实基层水利工作基础。

(三)全面加强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建设。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在基层水利发展和服务“三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市(县)区可根据河流水系、水利工程设施分布情况和水利工作特点,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设置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强化基层水利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落实。根据工作需要和水利业务工作量,做好乡镇水利站的定编、定岗、定职、定责工作。进一步深化用人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基层水利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和岗位管理制度,严格人员管理,杜绝混编、超编等现象。

各市(县)区要加大基层乡镇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改善办公条件,严格人员、专业、管理、教育培训和经费保障。同时,在做好基层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建设的基础上,各市(县)区要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设立村级河道巡防员或水管员,建立市(县)区、乡镇财政补贴制度,做好江河流域、水利工程设施的监管和巡查工作,发挥宣传员、信息员和管理员的作用。

各市(县)区要充分调动受益群众参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加强业务指导,推动农民用水协会健康有序发展。力争到“十二五”末期,完成全部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真正做到农村水利工程有人用、有人建、有人管。

(四)强化水利管理,积极推进基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重点加强中小型水库、大中型灌区和机电排灌站的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良性运行机制。根据工程性质,分类推进改革,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工程管理措施。各市(县)区要加强对农村水利设施的监管,将农村水利设施管理单位的基本支出和农村水利设施(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田排涝设施、河道防洪、水库等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按照水利工程建成后的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健全农村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切实解决好基层水利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未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在推进基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过程中,对自谋职业的人员要参照当地同类人员的政策,给予一次性的合理经济补偿。

(五)加强队伍建设,解决基层水利技术人员短缺的问题。要重点加强市(县)区以下基层水利机构的自身能力建设,努力改善领导班子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优化职工队伍结构,落实培训经费,依托高校教育资源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和学历教育,全面提高基层水利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建立基层乡镇水利人员持证上岗制度,2年内乡镇水利人员要逐步实现持证上岗。健全完善目标考核评价制度,将基层水利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量和工作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开展定期考评,实行工作业绩与工资收入挂钩的绩效工资制度。“十二五”期间,各市(县)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通过继续教育或者积极引进、招聘录用优秀高校毕业生,确保大专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达到70%以上。

(六)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机构编制、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深入研究制定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切实解决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机构编制、经费来源和人员配置问题。市(县)区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核定基层水利站人员与办公经费标准,做好经费拨付与管理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职责,抓好工作环节,把握工作进度,确保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顺利实施。各市(县)区要在2012年5月底前完成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制订工作,2012年6月开始组织实施。市政府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对各市(县)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市水利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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