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署办公厅文号:阿署办发〔2013〕102号
颁布日期:2013-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盟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3〕32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3〕3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盟行署有关要求,对6月5日印发的《阿拉善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进行了补充完善。现将修订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工作。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阿拉善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2013年6月3日,吉林省德惠市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现就全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落实政府管理、部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排查和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企业,全面摸清安全生产现状,分行业逐企业建立安全监管档案,堵塞安全监管漏洞,着力解决生产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促进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盟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检查范围

全盟各旗区、各行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检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八行业、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电力、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燃气管道(站点)、消防等行业(领域),以及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学校、医院、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要突出近期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突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突出易燃、易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突出安全生产基础差、易发生事故的小厂矿,突出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重点问题开展检查。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分工

此次大检查由盟安委会统一组织,盟安委办协调指导。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盟安全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盟安委会成立全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田德志副盟长、盟安委会主任

副组长:郭志贤盟安委会副主任、行署副秘书长

刘玉山盟安委会副主任、安监局局长

成员:盟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安监局,负责日常协调指导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12个专项检查组,由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具体分工如下:

1.由盟公安局、交通局依据各自职能职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检查。

2.由盟公安局、消防支队牵头组织开展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学校、医院、宾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3.由盟经信委、煤炭工业局牵头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煤矿安全检查。

4.由盟安监局牵头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八行业、燃气管道(城市外)安全检查。

5.由盟住建局牵头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管道(站点)安全检查。

6.由盟旅游局牵头组织开展旅游景点(区)安全检查。

7.由盟教体局牵头组织开展学校安全检查。

8.由盟水务局牵头组织开展水利设施安全检查。

9.由盟农牧业局牵头组织开展农用机械安全检查。

10.由盟食药监局牵头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四品一械")安全检查。

11.由盟质监局牵头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12.由盟电业局牵头组织开展电力设施安全检查。

环保、国土、气象等其他部门也要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积极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确保本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

四、检查方式及进度安排

本次大检查从6月6日起至9月中旬结束,采取企事业单位自查、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盟安委会督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自查及第一阶段部门检查工作,盟安委会将组成督查组对各旗区、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督查。具体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完善方案,自查自纠(6月底前)。各旗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实施方案和阿安委办字〔2013〕27号文件,及时补充完善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明确目标,细化要求,强化措施,督促企业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深入检查,督促整改(7月至8月)。各旗区、行业主管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结合雨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开展全面的安全检查,要逐企业建立检查工作台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予以整改。

(三)严格督查,推动落实(8月底前)。盟安委会联合盟行署督查室按照《关于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阿署办传〔2013〕37)要求,对各旗区、各部门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实地走访部分企业,全面了解工作开展情况。督查工作结束后形成督查总结报盟行署,并将督查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反馈属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

(四)深化治理,全面总结(9月底前)。各旗区、各部门依据督查反馈意见,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并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

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逐步形成长效机制。同时,要做好迎接自治区督查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

五、检查内容

(一)各旗区、各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中央、自治区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开展"打非治违"、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雨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健全完善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情况;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开展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处理,重点检查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进行完善。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科技支撑、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应急管理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情况;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是否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汛期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是否按要求设置完善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

1.煤矿: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煤矿安全七项治本攻坚举措,打击私挖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开展情况;已关闭煤矿是否存在擅自组织生产现象;技改煤矿是否存在借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现象;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开展情况;双突矿井是否按规定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六大系统"系统建设及运行情况;防灭火工程后期环境治理是否按规定进行。

2.金属非金属矿山: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和尾矿库专项整治情况;查处超许可范围生产、非法盗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按规定组织生产,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六大系统"建设进展情况,是否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安全标准化、安全班组、企业法人代表安全承诺等基础工作进展情况。

3.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各环节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查及监控情况;重点设施设备的检测保养登记情况;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生产、储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4.冶金等工贸行业:落实《阿拉善盟企业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范》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否对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并定期检测;各类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灵敏、安全可靠;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进展情况及网上申报情况。

5.消防:各单位都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以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高层地下建筑和"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为重点,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检查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6.道路交通:深入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强化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查处"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开展货车违法行为"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和"预防工程建设领域防坍塌、防坠落"等专项行动情况。

7.建筑施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排查治理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吊笼、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落实防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倒塌措施情况;严厉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

8.“四品一械”:重点对学校、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及药品生产(含医疗机构制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毒麻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及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试剂的购进、储存、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安全检查。

9.民爆器材:民爆器材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生产设备、安全监控设备、防火防爆设备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按规定组织生产;重要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维护、保养情况;信息系统与监控系统是否准确有效、安全可靠;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重点环节、部位的安全措施及监控措施落实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具体检查内容由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细化完善。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旗区、各部门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集中组织学习传达近期中央、自治区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精神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层层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责任制,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旗区、苏木镇。各旗区、各部门主要领导要肩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部署,深入基层和安全生产一线进行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立即行动起来,对安全生产各环节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示,接受企业职工监督,并报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旗区、各部门要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和当前雨季、汛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检查重点和要求,精心安排,认真部署,细致检查,确保大检查全面彻底、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于工作不落实、隐患排查和整治不力的,盟行署将在全盟范围内通报;对因检查不细致、把关不严格导致直接监管行业发生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请各旗区、各部门务必于6月18日前将工作方案,主要负责人、联络员及联系方式报盟安委会办公室。

(三)深入排查,严格整改。各旗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检查、谁负责"的要求,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进行全面检查,对事故易发、频发、多发的企业和行业(领域)进行重点跟踪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和隐患,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严格执行隐患整改销号制度,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中的隐患,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整改前安全措施,并及时通报属地政府,实行限时挂牌督办,直至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规定时限内不能整改到位的或隐患整改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单位,一律停产停业整改,坚决防止隐患酿成事故。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旗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发动,及时组织报道先进典型和经验,公开曝光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反面典型。要进一步发挥群众、企业职工和舆论监督作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动员社会各界通过"12350"等举报电话举报安全隐患,对受理的举报电话,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兑现奖励。

(五)认真分析,全面总结。各旗区、各部门要定期分析安全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信息报送,实行月总结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并于每月底25日前将月度工作总结报盟安委会办公室。安全大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措施的检查报告,于9月25日前报盟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835211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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