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呼政办字〔2009〕153号
颁布日期:2009-06-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呼政办字〔2009〕153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伦贝尔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会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当前经济形势下发展经济与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切实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顺利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效,持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对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旗市区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旗市区级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的,一律挂牌督办。列为国家或自治区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旗市区,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2、督促重点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对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要求、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的将依法进行重点整治;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限期集中整治;掌握重点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包括在建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处理能力、城镇污水收集率、目前的处理水量和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厂用电量、絮凝剂使用量、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

3、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问题;严重污染周围环境,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未经处理仍在直排渗滤液问题。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没有环保审批手续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掌握垃圾渗沥液处理情况;对未经处理直排的将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对已经封场的填埋场进行隐患排查,未经环保验收,关闭封场没有经环保部门鉴定、核准,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督促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设环境应急处置设施。

(二)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行业、涉砷行业专项检查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等;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认真贯彻国家《钢铁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特别是对炼铁工艺污染治理和烧结工艺脱硫设施及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和运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基本情况。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工艺以及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要严厉查处。

3、针对近年来全国砷污染事件高发态势,对涉砷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各旗市区要将本地区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企业,硫化工、磷化工企业,砷化物生产企业基本情况摸排清楚(包括原辅材料的使用、产能、砷化物排放情况)并登记造册,对查出的问题要严肃处理。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的企业。

三、工作措施

(一)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政府要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和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旗市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对无故不能完成任务,各类信息数据上报迟缓、数据失真的地区,取消评先创优资格。各旗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二)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全面整治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在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各旗市区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济、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事故引起环境污染事件;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企业,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相关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放大环境执法效果。

(三)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

各旗市区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从重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提高守法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

各旗市区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各旗市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旗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在6月31日前报送呼伦贝尔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排查和制定整治方案阶段(6月—7月)

各旗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钢铁企业、涉砷行业的现状和存在的环境问题要进行认真摸排,有针对性地制定详细的整治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各旗市区要在7月10日前将本地区的“整治计划”报呼伦贝尔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1月)

各旗市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源保护区、钢铁企业、涉砷行业以及重点行业、重点流域进行集中检查和开展整治活动,并将检查和整治情况分别于7月10日、9月10日前报呼伦贝尔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呼伦贝尔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旗市区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1月5日前将2009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呼伦贝尔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呼伦贝尔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白志远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杨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聪林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

吴锁柱市环保局副局长

杜国栋市发改委副主任

宋长奇市经委副主任

田鹏升市监察局副局长

敖东明市建委副主任

刘丽华市司法局副局长

邰民市安监局副局长

崔新宇市广电局副局长

王书卿市工商局副局长

鄂朝克市环保局监察室主任

办公室主任:吴锁柱(兼)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200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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