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通政发〔2013〕19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经2013年通辽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取消、下放和调整,其中,保留行政审批项目62项,减少行政审批项目168项(取消6项、下放管理层级32项、合并方式减少17项、转变管理方式为政务服务类项目113项)。为认真做好此次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及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向社会公布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和调整工作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及时更新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和网站信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方便群众办事。
二、认真做好调整、对接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梳理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切实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停止实施,严禁私自设立行政审批项目;对下放到旗县市区的行政审批项目,各旗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认真做好衔接和后续管理等工作;对合并和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及时进行调整,并确保调整后的行政审批项目顺利运行。
三、认真做好监管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对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流程的全程监控体系,健全办理时限预警、日常考核等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动态管理。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跟踪检查,严禁超时审批、违规审批等行为;监察部门要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抓好事后稽查和责任倒查,及时纠正审批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体系,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四、取消、下放和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事项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通辽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保留目录(62项)
2.通辽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目录(168项)
20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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