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乌海政办发〔2009〕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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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9〕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乌海市政府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费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费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我市煤炭行业税费征收管理,强化依法治税、综合治税,减少税费流失,保障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就加强我市煤炭行业税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为加强煤炭行业税费征收管理的组织协调领导,市政府成立煤炭行业税费综合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冯玉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杨茂林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王肆虎市财政局局长
孔庆文市煤炭局局长
成员:韩文生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宏市财政局副调研员
李建英市公安局副局长
何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辛建平市国税局副局长
陈茂林市地税局纪检组长
韩富祥市工商局副局长
郝建功乌海电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分析、研究我市煤炭行业税费征管出现的问题,制定适合我市的煤炭行业税费管理办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王肆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孔庆文、韩文生、王宏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煤炭行业相关部门协调工作;召集领导小组例会;组织相关部门科学准确核定产量,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对煤炭企业实施动态监控管理;协调税费征收机关落实税费任务,督查完成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税费征收与管理的情况。
三区政府作为煤炭行业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把此项工作纳入日程,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煤炭行业税费综合管理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协调解决本地区税费征收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二、明确职责分工,共享信息资源
加强煤炭行业税费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煤炭企业生产产量,工商部门负责提供煤炭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户源增减变化情况,电力部门负责提供煤炭企业用电量数据,税收部门负责税收的征收与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有关业务的综合协调,公安、检察部门负责侦办偷逃税款的违法案件。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煤炭行业税费征收管理
(一)由煤炭管理部门牵头,国地税部门配合,切实加强煤炭企业的产量监控核定工作。
加强煤炭行业税费征管,关键在于监控产量。从今年起,在全市井口煤矿全面推行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在煤矿的出煤井口安装具有现代技术的动态传感称重设备和数据处理黑匣子,精确称量每次的煤炭产量,并将煤炭产量数据信息通过光纤或其他方式发送到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产量的适时监控。露天开采煤矿和灭火工程以及确实不具备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煤炭企业,其产量由煤炭行业税费综合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测量而定。
(二)煤炭企业按照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与否、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达标,税收管理模式分为一般纳税人管理模式和核定征收管理模式两种。
一般纳税人管理模式。由国税部门牵头,地税部门配合进行检查验收,财务账目核算规范,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经纳税人申请,税务部门审验合格后,批准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类企业实行一般纳税人即查账征收管理模式。
核定征收管理模式。对生产、销售难以掌握的煤炭企业,按照市煤炭行业税费综合管理领导小组核定的煤炭产销量、确定的煤炭销售价格,核定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此类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管理模式。对于核定征收管理模式,税务部门根据核定的煤炭企业产量计算销售量,并结合市场煤炭价格信息以及相关纳税资料确定煤炭企业的计税价格,按月核定煤炭企业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业务协调,对同一企业要统一企业销售收入的认定口径。要规范核定征收标准,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各征收部门核定征收的税种要一致,计税销售收入要一致,做到依法计征,不重不漏。
(三)当前工作的重点是摸清我市煤炭企业的家底,涉及煤炭行业税费管理的各部门要在煤炭行业税费综合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我市煤炭企业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档案。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数据分析报告体系和数据传递流程,做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报告及时。同时,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工作责任人员,建立相应的业务操作标准,明确完成时限;要加强与各区政府和对口部门的工作衔接与指导;要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报煤炭行业税费综合管理领导小组。
(四)技改期间的税费由财税部门根据工商部门经营许可证征收;无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据实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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