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评选条件、评选程序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青政办[2014]133号
颁布日期:2014-08-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评选条件、评选程序的通知

青政办[2014]13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经省委同意,省政府决定2014年国庆前夕召开青海省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命名表彰大会。现将省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评选条件、评选程序通知如下:

一、名额分配

这次大会拟表彰全省模范集体40个,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220名。名额分配详见《2014年青海省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青海省模范集体评选条件

模范集体必须是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模范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三区”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班子团结,作风扎实,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居同行业领先水平;

2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青海经济社会发展建功立业,成绩突出;

3积极开展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努力提高职工思想素质和岗位技能,在体制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各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创优质产品、优质服务、优质工程,创造新产品、新工作法、新操作法及现代企业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4坚持以职工为本,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深入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活动,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企业经营情况公开、透明,劳动关系和谐,为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5坚持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无人身伤亡和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加强劳动保护和改善劳动条件,在改善资源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成绩显著;

6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青海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三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依靠科技进步和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发展现代农牧业、繁荣农村牧区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实施文化强省战略,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提高文化软实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6在产业发展升级和重点工程建设、城镇化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和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以及促进跨越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7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8在节能减排、水土保持,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快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和低碳产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9在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实施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10在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11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评选、推荐全省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重点要放在基层,放在生产(工作)第一线。模范集体主要推荐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其中非公有制企业不低于20%,企业所属的车间、班组(科室)等推荐比例不超过10%。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企业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65%(其中非公有制企业人员不低于2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6%(在本岗位时间不少于5年);农牧民不低于5%;农民工不低于5%;教科文卫人员为10%;县处级干部不超过3%,妇女和少数民族占一定比例,副厅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

推荐对象应有一定的荣誉基础,如青海省道德模范、青海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获得者,青海高原“工人先锋号”,省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以及获市(州)、厅(局)和国家有关部委单项荣誉称号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曾获得过省部级以上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再评选。

三、评选程序

1严格推荐评选程序。评选推荐程序以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推荐的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或村(牧)民委员会、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等集体讨论通过,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由党政共同研究审定、一把手签字后上报。

2严格履行相关手续。推荐对象是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工商、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工会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负责人和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还须经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对象是非公企业及其负责人和职工的,须征得同级工商联的同意;推荐对象是党政机关干部的,须经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签署意见;推荐对象是农民工的,须提供本人户籍证明。

3严格审核把关。凡有拖欠劳动者工资,未参加或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保险和工会经费,违规裁员,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依法组建工会、未签订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以及2009年以来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得作为推荐评选对象。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工作,确保推荐评选的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2严格评选条件。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优先考虑一线职工、农牧民和科技工作者。要注意评选推荐民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先进典型。要注意劳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使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劳动者都占有适当的比例。不按规定的名额比例和时间报送的,视为放弃名额。

3加强宣传引导。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通过评选活动,广泛宣传各行各业先进人物的模范事迹,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勤奋工作,锐意进取,在本职岗位上作出突出业绩。

4严肃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杜绝暗箱操作。认真处理群众举报,对于隐瞒身份、伪造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推荐单位的相应名额。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发挥工会等组织的作用。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工作。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既要注重评选改革创新、有突出成绩的贡献者,也要注重评选在平凡工作岗位上一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无私奉献的先进人物。

6及时推荐、审核公示。各推荐单位要务必于8月25日前将《2014年青海省模范集体推荐表》(附件2)和《2014年青海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表》(附件3)一式3份(盖章,同时报送电子版)报省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经济部)。省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推荐要求,进行初步审核,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反馈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地区、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情况应及时向省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送。初审公示结果经省劳动竞赛委员会会议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审定同意后在《青海曰报》、青海新闻网公示。

7认真填写、及时报送相关表格材料。经公示确定的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单位、候选人,分别填写《青海省模范集体审批表》一式4份、《青海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审批表》一式4份,《企业或企业负责人有关部门签署意见表》一式2份、《党政领导干部有关部门签署意见表》一式2份;模范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单位、候选人纸质事迹材料(3000字左右、一式10份、同时报送电子版);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2寸彩色近照电子版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各推荐单位于9月10日前,将上述表格材料和推荐评选情况报告、一名重点宣传人物简要事迹材料,一并报省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青海省模范集体审批表》等相关表格请在青海省总工会网站(网址:http://WWWqhszghorg)下载。

联系人:王秋菊吴福红

联系电话:0971—8236847电子邮箱:qhzghjjb@163com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8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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