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人民政府转发果洛州教育局关于加强学前教育意见的通知
果洛州人民政府转发果洛州教育局关于加强学前教育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07-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果洛州人民政府转发果洛州教育局关于加强学前教育意见的通知
果政〔2009〕4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州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第六次全州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上出台的《中共果洛州委、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族教育发展的决定》的规定和要求,州教育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学前教育意见》。该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执行。
附:关于加强学前教育意见
二○○九年七月三日
关于加强学前教育的意见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为了促进和保障我州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果洛州委、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族教育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为总体目标,以“求实效、求发展、求创新、求提高”为工作重点,进一步规范全州幼儿园的管理,提升学前教育办学水平,促进全州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逐步建立以学前教育机构为主体,向家庭辐射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体系。
二、发展目标
到2013年,县城所在地普及学前一年教育的基础上,力争实施学前三年教育,县以下乡(镇)基本实现学前一年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0%以上。各县集中办好一所县城幼儿园,并以乡(镇)寄校为依托,办好乡(镇)的学前班。
到2009年底,全州城镇4—6周岁幼儿入园率达到80%;牧区学前一年教育的入园率达到30%左右。
到2010年,全州县城学前幼儿入园率达到90%,牧区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率达到50%左右。
到2013年,全州城镇所有学前儿童接受三年学前教育,牧区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率达到80%左右。。
三、管理体制
(一)实行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各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学前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要遵循集中、高效的原则,根据规划建设和本辖区内人口相应地调整幼儿园布局,要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腾出的校舍和教师资源,举办县、乡(镇)中心幼儿园。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对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公办和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负责幼儿园园长、教师的补充、培训,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加强与卫生、物价、建设等部门协调合作,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办学体制
(一)遵循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办学相结合的原则。各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县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教师业务培训工作。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符合有关办园条件和规定,提供创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可行性报告、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等材料,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县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筹设学前教育机构的申请之后,应组织人员进行审查,并于接受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未经州、县教育局审批、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对擅自举办幼儿园的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二)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践和活动,任何部门到幼儿园进行的各类登记、检查和要求幼儿园参加的大型活动,必须征得同级教育部门的同意。严禁组织幼儿园参加与保育工作无关的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三)实行办园投资渠道的多元化。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建立政府财政支持,举办者投资、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资、幼儿园自筹等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推进办园体制改革。按照“就近入园、扩大规模、城镇集中、乡(镇)联校”的原则,在县城和人口比较集中的乡(镇)学校附设幼儿园或设立学前班;也可依托社会力量办园(班),以满足幼儿教育发展需求。在符合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办园,只要符合基本办园条件的,经批准都可以举办幼儿园,可以无偿使用布局结构调整后闲置的校舍。应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以“大学生进基层见习”的身份,到牧区创办或联办民办幼儿园,并能享受规定的待遇。
五、经费体制
(一)建立财政支持、举办者投资、幼儿家长交费、社会捐资等多元筹措资金模式,保障办园经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牧区学前教育的投入,每年财政预算中要安排一定资金比例用于发展牧区学前教育事业,并做到逐年增长。要建立幼儿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牧区幼儿教育按成本合理收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举办的幼儿园,由举办单位或个人负责筹措园舍建筑、设备购置、内部配套建设、教职工工资福利以及正常的办公等所需的经费。
(二)要采取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中的适龄儿童,幼儿园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三)要建立学前教育经费监督检查和审计制度,确保学前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州、县公办幼儿园的收费要全部用于办园所需,任何部门不得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幼儿园所收取的幼儿保育费必须设立专账,用于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添置和更新教学辅助设备。财政部门要设立专项经费,扶持牧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资助牧区家庭贫困子女入园。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幼儿园评定标准》,报教育、物价等部门审批,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
六、教师队伍
(一)幼儿园教师的配备应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规定的比例选配合格教师,各县在完成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的同时统筹考虑教师调配问题。公办幼儿园的教师要从布局调整后的小学教师中选择一些符合幼教任职条件的人员,通过培训,取得幼师上岗资格,充实到幼儿园任教。新建的牧区幼儿园教师可根据实际需要从大中专幼师毕业生中公开招聘或临时聘用;保育员的招聘和使用参照《果洛州各级各类学校临时辅助人员聘用及其管理办法》聘用,民族幼儿园可根据需要选配“双语”教师,以满足牧区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
(二)建立资格准入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幼儿园保教人员持证上岗。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证书,或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医务人员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证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在上岗前接受规定的幼儿保育培训。
(三)幼儿园园长、教师及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严禁传染病和精神病患者在幼儿园工作。
(四)提高幼儿教师水平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利用多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对幼儿教师进行培养、培训。州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州职校要根据幼儿教育对师资的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培养(培训)合格的幼儿教师。加强幼儿教师的继续教育,积极开展教师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为人师表、敬业爱岗的自觉性和专业水平;开展各级教学能手、优质课的评选和幼儿教师专项技能比赛活动,提高教师的保教技能和专业素质。充分发挥示范幼儿园的示范辐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教下乡、结对帮扶等教研活动,缩小学前教育机构师资差距,逐步建立一支素质优秀、业务精良、年龄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
(五)公办幼儿教师纳入编制管理,与中小学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未列编的幼儿教师推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也应逐年有所提高。切实保障和落实幼儿园教师的各项待遇,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各县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给予适当的支持,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的在职培训、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工资、社会保障(社保、医保、失保、工伤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七、教学管理
(一)各幼儿园要规范招生行为,诚信办学,维护自身良好的社会形象。招生简章和广告向社会公布前须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对发布虚假广告和违规招生的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乡(镇)幼儿园实行“乡村办园、缴费入园、公办民助、自主、发展”的管理体制。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员工聘任制、岗位目标管理制。幼儿园在教学业务上实行独立管理,按照幼儿教育规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三)幼儿园招收4—6周岁的学前儿童,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延伸4周岁以下。按照小班、中班、大班、学前班的编班原则,严格控制班额,各班班额分别控制在25、30、35、40人以内,确保保教质量。幼儿园要根据本地、本园实际和家长意愿,设立藏汉“双语”班,以满足幼儿学习语言的需要。
(四)创设与幼儿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将品德教育和环保教育渗透到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之中。
(五)幼儿园在教育教学中要加强幼儿汉语会话能力的培养,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使用统一规范的幼儿教材,结合我州牧区的学前教育缺乏民族教材的实际,编写符合幼儿民族、年龄特点和认知规律的园本教材,坚决纠正幼儿园教育教学的随意性和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
(六)幼儿园应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研、科研工作,积极开程改革,建立县、乡(镇)、园三级业务管理网络和研训一体化制度;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长配合,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七)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使教职工通过正常途径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八)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加强食品管理。严禁向无卫生许可单位和个人购买食品,杜绝有毒、有害、变质食品进入幼儿园。根据幼儿营养的要求,科学安排每周食谱,定期进行营养分析,并做到每周公布食谱,每月向家长公布伙食帐目。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幼儿卫生保健档案和卫生保健制度,防止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九)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应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教具和玩具应具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应设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十)幼儿园要定期对园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健全幼儿园门卫、婴幼儿接送制度,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限制幼儿园组织春、秋游等外出活动,应做好各种应急处置预案,切实保障幼儿园师生安全。
八、监管督导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考核评估和专项督查。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资格。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园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将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办学许可证》;对发生重大师生安全事故的学前教育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情节严重的移交当地司法机关。
(二)州、县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范围,将牧区幼教事业发展情况、经费投入、保教质量、幼儿教师待遇等内容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定期评估学前教育的发展状况,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确保我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