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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都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通知
乐都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东市乐都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批复》(青政函[2014]73号文)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和《青海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青政[1985]63号文)规定,将乐都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执行标准由现行县城、镇的5%提高至市区7%,自2014年10月1日执行。
海东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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