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都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都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通知

乐都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东市乐都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批复》(青政函[2014]73号文)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和《青海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青政[1985]63号文)规定,将乐都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执行标准由现行县城、镇的5%提高至市区7%,自2014年10月1日执行。

海东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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