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东政办〔2015〕176号
颁布日期:2015-1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政办〔2015〕1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海东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11月13日

海东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以西宁市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2013〕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2013〕61号)和《海东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东政〔201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人民政府《以西宁市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和《海东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或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作为考核指标。其中乐都、平安考核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和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其他四县考核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镇)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

第四条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分别进行评分,乐都、平安评分结果按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中得分的低分值确定,其他四县评分结果按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的分值确定。考核结果分为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应依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与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与控制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各县(区)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市环保局。

第六条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规划建设局制定考核细则,并印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建设局、商务局、公安局、工信委、环保局、财政局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管理台账,对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与控制情况、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七条考核工作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规划建设局等部门进行,考核结果于每年2月中旬前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市考核办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作为对各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区),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约谈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由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向市人民政府做出检查。或由市环保局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该县(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第十条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由环保部门提交监察机关,按照《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规定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海东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12日。

附件:考核指标

附件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分值

指标名称

指标分值

100

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

0(60)

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

100(40)

注:指标分值括号内为乐都、平安分值,括号外为民和、互助、化隆、循化分值。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分值

序号

单项指标名称

单项指标分值

子指标名称

子指标分值

1类

2类

3类

1类

2类

3类

100

1

产业结构

调整优化

12

6

6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

2

0

0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

项目清理

2

0

0

落后产能淘汰

6

6

6

重污染企业整合、转型或易地发展

2

0

0

2

清洁生产

10

8

7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含工业企业环保设施改造)

10

8

7

3

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8

9

15

煤炭洗选加工

2

3

5

散煤清洁化治理

3

3

5

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

3

3

5

4

燃煤锅炉整治

10

8

10

燃煤小锅炉淘汰

8

4

5

新建燃煤锅炉准入

2

4

5

分值

序号

单项指标名称

单项指标分值

子指标名称

子指标分值

1类

2类

3类

1类

2类

3类

100

5

工业大气

污染治理

9

7

10

工业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治理

6

5

5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3

2

5

6

城市(镇)

扬尘污染控制

12

20

15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4

7

5

裸露地扬尘控制

4

6

5

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4

7

5

7

机动车

污染防治

12

16

11

淘汰黄标车

7

8

3

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

2

2

3

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1

4

3

机动车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2

2

2

8

建筑节能与

供热计量

5

5

5

新建建筑节能

2

2

2

供热计量

3

3

3

9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6

5

5

地方财政、企业与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投入情况

6

5

5

10

大气环境管理

16

16

16

年度实施计划编制

2

2

2

台账管理

2

2

2

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4

4

4

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3

3

3

秸秆禁烧

2

2

2

环境信息公开

3

3

3

注:单项指标分值及子指标分值中标注为“1类”的,为平安、乐都分值;标注为“2

类”的为民和、互助分值;标注为“3类”的为化隆、循化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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