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东政办〔2013〕92号
颁布日期:2013-12-24失效日期:2014-01-3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市黄标车淘汰步伐,减少机动车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海东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要求,现将《海东市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补贴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并抓好贯彻落实。

2013年12月24日

海东市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海东市黄标车淘汰步伐,进一步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海东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淘汰是指黄标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将黄标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报废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有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提前半年以上淘汰和无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淘汰。

第二章补贴范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黄标车淘汰,适用本办法实施资金补贴:2014年1月31日前淘汰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个人和单位车辆,提前半年注销的(强制报废时间在2014年6月30日以后的车辆,不包括转出)的黄标车,政府给予3000至10000元/辆的奖励补贴。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淘汰,不享受补贴:

(一)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

(二)2014年06月30日前强制报废的车辆。

(三)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照报废车辆处理,不享受补贴。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八条海东市黄标车提前报废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一)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二)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8000元。

(三)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四)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五)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六)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8000元。

(七)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八)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九)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8000元。

(十)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十一)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第四章资金申请及审查程序

第九条黄标车提前报废申请奖励补贴程序:

(一)车主将机动车交售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市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车主携带以下资料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领补贴:

1、海东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取);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4、身份证(复印件三份,验原件);

5、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三份,验原件);

6、单位机动车还需提交介绍信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份,验原件);

7、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复印件三份,验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验原件)。

8、车辆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

(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资料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且符合补贴资金拨付条件的资料报送市商务局。商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送市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在收到申请奖励补贴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报送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在3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淘汰黄标车补贴奖励资金拨付至市公安交警支队账户。市交警支队在收到市财政局拨付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车主。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淘汰车辆的相关登记工作。对申请机动车报废的,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组织实施对黄标车限行措施的执法工作,制定工作方案,负责将市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拨付给车主。杜绝已取得补贴的转出黄标车回流使用。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落实、分配和监管,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初审合格的资料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市商务局负责监督报废车回收公司做好报废车回收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领取、发放,监督报废回收企业做好服务工作,指导报废拆解企业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相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不认真履行职责,使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市财局、商务局、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解释。

本办法试行期为2013年12月24日至201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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