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德政字〔2015〕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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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德政字〔2015〕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绩效管理,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缓解财政收支紧张的矛盾,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是建立法治和服务型政府,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向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是严格执行新《预算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强化责任意识、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快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政府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公平性。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绩效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部署,围绕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逐步建立以绩效目标为基础,以绩效监控为主线,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绩效结果为导向,以提高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目的,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为建设幸福德州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级各部门应科学制定预算绩效管理总体规划,选择部分单位和重点项目开展试点,实行统一规划、点面结合、先易后难、逐步推开。
2.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将绩效管理嵌入预算管理全过程,完善制度体系,优化管理流程,健全工作机制,做到绩效指标科学,评价标准客观,评价方法合理,评价结果公正。
3.激励约束,结果导向。建立有效的绩效结果运用机制,加强绩效问责,将绩效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各级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快建立财政组织协调、部门具体执行、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并将预算绩效管理与财政管理其他各项改革统筹安排、配套联动、共同推进。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预算管理“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逐步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1.强化事前目标管理。目标管理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各级各部门要科学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支出项目,准确设立绩效目标,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各部门申请预算时,要按要求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依据明确、相对具体、可衡量,并在一定时期可实现。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作为预算安排的前提和主要依据,并在批复单位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
2.强化事中绩效监控。绩效运行监控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关键。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加强执行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实现。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对绩效信息适时进行跟踪监控,重点监控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该项目的执行。
3.强化事后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各级各部门要不断扩大评价范围,着力开展重点评价,努力提高评价质量。预算执行结束后,各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绩效自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根据需要对部门自评实施再评价。要选择预算金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实施财政重点评价,并逐步探索部门、政府整体支出绩效综合评价,促使部门增强支出责任,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4.强化评价结果运用。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绩效结果的导向作用,切实提高结果运用的有效性和约束力。积极探索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建立结果反馈和整改制度、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结合制度、评价结果报告和公开制度、绩效问责制度,加快形成“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机制,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发挥实效。
(二)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各级各部门要逐步建立涵盖预算绩效管理全过程的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提高预算绩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1.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建立涵盖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健全社会中介、专家、数据库和档案等管理办法。
2.加强业务规程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制订系统、规范的绩效管理工作流程和操作细则,明确各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规范操作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健全协调机制,建立分级分类、适用高效、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及业务规范。
3.加强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绩效指标的研究设计和修订补充,逐步形成涵盖各类各项支出,符合目标内容,突出绩效特色,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加强各类标准值的收集和整理,初步形成体现计划、行业、专业、历史等各方面特点的各类评价标准,提高预算绩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尽快建立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制定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成立单位内部预算绩效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认真实施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完善技术支撑体系。财政部门要加快研究开发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专家库和中介机构库,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价,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三)推进改革联动。要加强顶层设计,以预算绩效管理为突破口,统筹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公务卡、投资评审、预决算公开等改革,使各项改革措施有机结合、配套联动,不断提高政府支出管理水平。
(四)注重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政府网络平台等,积极宣传绩效理念,培育绩效文化,增强绩效意识,为预算绩效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增强人员业务素质,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人才保障。
(五)强化监督考核。2015年起,市级要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幸福德州综合考评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级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附件:1.德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德州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3.德州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跟踪管理办法(试
行)
4.德州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5.德州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
法(试行)
6.相关资料格式及流程图.doc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4日
附件1
德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长:杨宜新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翟长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刘子玉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成员:刘长青市政府秘书长
江辉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袁希君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考评办主任
牛洪春市财政局局长
刘清云市审计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牛洪春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德州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增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促进项目支出按预定目标有效实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财预〔2012〕396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山东省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鲁财绩〔201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以下简称项目绩效目标)是指以客观的、可测量的绩效指标来表示的项目支出预期绩效水平,即用量化的标准、数值或比率来表示的具体项目实施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四条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是指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以项目绩效目标为对象,以项目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下达、目标实现及结果运用为内容所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按职责分工分级实施。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制度,负责财政直接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编制工作,负责审核和下达项目绩效目标,指导监督或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的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业务主管部门作为本部门(单位)项目支出的责任主体,负责指导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项目绩效目标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汇总和报送,督导所属单位实施和完成项目绩效目标、牵头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的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项目单位负责编制、实施和完成本单位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本单位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的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项目绩效目标编制
第九条项目绩效目标编制包括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制定绩效指标及其指标值、填报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撰写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自评报告等(详见《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材料》),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进行,具体编制绩效目标项目范围由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报时予以明确。
第十条项目绩效目标由业务主管部门申报预算和项目单位申报项目资金时填报。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调整的项目绩效目标。
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对项目绩效目标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设定项目绩效目标。主要根据项目立项依据、可行性、必要性和项目用途等,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编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项目绩效目标编制要求:
(一)客观且可测量。客观且可测量是项目绩效目标的根本属性,要以项目内容为客观依据,做到目标可测量,可以判定达标与否,避免模棱两可和主观臆断。
(二)细化量化。细化量化是项目绩效目标客观且可测量的具体表现,项目绩效目标编制要从数量目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影响、满意程度和预期成本等方面对项目支出的成效分别细化分解,将复合、笼统的总目标分解为若干个细化、具体的子目标,并尽可能用定量形式表述。不能定量表述的,应当采用分级分档的形式定性表述。
(三)合理可行。设定项目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既要符合客观实际,也要充分考虑财力可能等现实支撑条件,确保目标合理可行。
(四)相应匹配。项目绩效目标要紧扣发展规划,与财政支出的范围和方向紧密相关,与年度工作任务、计划数及发展目标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相匹配。对稳定且连续设立的项目,既要编制当年绩效目标,也要着重编制长期绩效目标。
(五)重点突出。编制项目绩效目标,要突出项目支出范围、执行期限、工作计划、实施步骤等内容,要把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结转结余情况等作为关键内容纳入目标编制范围。
第十三条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包括:预期产出,是指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预期效果,是指预期产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影响、服务对象或受益者满意程度等;预期成本,是指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等。
第十四条制定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项目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是项目绩效目标的指标化标识,绩效目标的子目标对应一条或多条绩效指标。
绩效指标一般分为产出指标、效益指标。
(一)产出指标。是指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既定目标计划预期完成的产品和服务情况而设定的指标,可细化为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和成本指标。
(二)效益指标。是指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既定目标计划预期实现的程度和影响情况而设定的指标,可细化为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和满意度指标。
绩效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绩效目标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五条确定指标值。制定的绩效指标应当同时明确指标值,且与绩效指标逐一对应。指标值分为计划指标值和标准指标值,通常用相对值和绝对值表示。
标准指标值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具体包括: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标准;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标准;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十六条撰写可行性分析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当详细阐述项目概况,对项目的可行性、预期投入资金及管理情况做具体分析,并附上政策文件、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撰写项目自评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进行事前自评,从项目定位、项目计划、项目管理及预期项目结果四个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形成项目自评报告。
第三章项目绩效目标审核
第十八条项目绩效目标审核和部门预算审核同步进行。审核分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及第三方评审(详见《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材料》)。
第十九条审核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三)财政制度政策、行业政策和标准;
(四)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
(五)部门单位职责任务及事业发展规划;
(六)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条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项目绩效目标填报是否完整,是否细化量化,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项目绩效目标是否与单位职责任务紧密相关,是否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是否与资金预算安排相匹配;
(三)可行性审核。项目绩效目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是否符合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是否符合成本效益最优原则等;
(四)其他审核。主要审核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单位预算编制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工作组或专家组,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所属单位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审核。结合部门预算“二上二下”编审流程,财政部门对业务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一上”审核和“二上”审核,并将绩效目标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具体审核流程详见《绩效目标管理流程图》)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一上”审核。“一上”审核的重点是项目绩效目标编制的完整性、相关性,项目绩效目标是否细化量化、是否与单位职责任务及事业发展规划相关联、是否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资金需求测算依据是否科学合理等。审核意见在部门预算“一下”时反馈业务主管部门。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财政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结合项目绩效目标审核反馈意见,对项目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二上”审核。“二上”审核的重点是项目绩效目标编制的合理性、可行性,项目绩效目标是否与预算资金安排相匹配,是否符合成本效益最优原则,是否设定了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结转结余情况等重点指标。
对不符合要求的,业务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整优化,否则不予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评审。对预算金额较大、专业技术性较强、社会关注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对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第三方评审,邀请人大、纪检委全程监督,提高审核的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公信度。
第四章项目绩效目标下达与应用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下达部门预算时,将确定的项目绩效目标下达业务主管部门执行。
第二十七条下达的项目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根据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审核流程,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送,财政部门重新审核下达。
第二十八条经审核下达的项目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绩效监控是指对项目绩效目标运行情况的跟踪,是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的后续环节。项目单位应根据下达的项目绩效目标,在推进项目过程中全面实施绩效监控,动态掌握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
第三十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动态掌握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选择重大项目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预算执行进度等开展重点监控。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发现项目绩效目标运行出现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绩效评价是检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手段。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评价内容,除项目管理情况外,还可以包括对相应的政策、制度、机制等方面的评价。
开展绩效评价,要积极引入第三方实施。
第三十四条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要形成绩效评价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五条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中发现的政策、制度、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应在绩效评价报告中客观体现,经一定程序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作为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制度、机制、措施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三十六条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逐步建立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在项目绩效目标管理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市直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德州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跟踪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及时掌握预算执行情况,落实财政责任,更好的实施绩效目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财预〔2012〕396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绩效跟踪管理。
第三条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跟踪管理(以下简称项目绩效跟踪管理)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核查和汇总分析等方式,动态地了解和掌握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进度和项目实施进程,以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管理效益的提高。
第四条财政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项目绩效跟踪管理办法;
(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预算部门的项目绩效跟踪管理工作;
(三)结合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项目实施情况,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并定期反馈项目绩效跟踪管理综合意见;
(四)对项目绩效跟踪中发现的绩效运行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情况,及时督促预算部门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五)对预算部门提出的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调整目标的情况,进行审核和批复;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项目绩效跟踪管理职责。
第五条预算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项目绩效跟踪管理制度;
(二)按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实施项目,提高预算执行效力,保证项目按预定的绩效目标完成;
(三)负责做好项目实施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四)落实整改意见,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效益与绩效目标的偏差;
(五)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绩效目标调整事项;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项目绩效跟踪管理职责。
第六条项目绩效跟踪的实施主要包括收集预算执行数据信息、分析预算执行数据信息、填写绩效监控情况表。
(一)收集预算执行数据信息。预算部门要以批复的绩效目标为核心,以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为重点收集预算执行信息,主要包括:
1.执行准备情况,包括是否具有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
2.为实现预期目标制定的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3.相关合同的执行情况;
4.外部环境、条件的变化及影响情况;
5.实施计划的实际进展情况,是否需要必要的调整;
6.项目支出执行已经取得的产出情况;
7.项目支出执行已体现的绩效情况;
8.项目支出是否存在损失或浪费情况;
9.项目支出是否存在停止或停滞等。
预算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对信息收集内容进行必要的扩展,收集的信息和情况尽可能进行量化处理。
(二)分析预算执行数据信息。预算部门需核实收集各项预算执行信息数据真实性,并对数据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如项目绩效计划是否得到较好的执行,项目预算支出行为是否有利于绩效目标的实现,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对计划产生怎样的影响等,相关分析均应围绕预测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展开。绩效分析可参照项目绩效评价使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等。
(三)填写绩效监控情况表。预算部门在分析绩效运行数据信息的基础上,将截至每季度末的绩效监控情况填入《项目支出资金使用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并编写书面分析说明
材料。
第七条项目绩效跟踪管理工作程序如下:
(一)预算部门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支出资金使用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及书面分析说明材料。书面分析说明材料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绩效目标偏差以及原因说明等;
(二)财政部门对照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审核预算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于7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支出绩效跟踪综合意见反馈表》反馈至预算部门;
(三)预算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于7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整改意见的书面材料报财政部门;
(四)为确保各项目绩效目标的如期完成,财政部门将采用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财政项目支出资金绩效管理。
第八条预算部门确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项目不再实施或确需调整项目绩效目标的,应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项目绩效目标调整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经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履行项目绩效目标调整手续。
第九条项目绩效跟踪管理结果作为年度预算安排、调整等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预算部门不报送相关材料、未落实整改意见或整改不到位的,由财政部门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依法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由财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调整或撤销该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市直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4
德州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项目支出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财预〔2012〕396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第三条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以下简称项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项目绩效评价包括部门自评和财政重点评价。
第四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项目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拟定项目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预算部门项目支出实施财政重点评价或对部分部门自评项目实施再评价;提出改进项目资金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六条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项目部门自评;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绩效报告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项目资金支出管理。跨部门项目的绩效评价,由项目预算下达的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七条根据需要,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项目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二章项目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和依据
第八条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项目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项目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项目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各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可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分类的绩效评价办法。
(四)绩效相关原则。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项目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九条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市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及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项目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及项目绩效目标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
(九)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项目绩效评价的内容和时间安排
第十条项目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项目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项目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项目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项目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对已完成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价,一般应于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对未完成项目实施的阶段性绩效评价,应在一个预算年度终了后进行,一般应于次年上半年完成。
第四章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二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个性指标。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部门制定。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反映绩效目标完成程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资源资产配置、处置、收益及使用效益与效率情况等指标。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
第十三条项目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项目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具体分为历史标准(即以前年度标准)、行业公认标准及其他标准。
第十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以最小成本取得最大效益为优。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项目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项目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项目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五条在实施项目绩效评价时,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项目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实施绩效评价的项目;
(二)下达项目绩效评价通知;
(三)确定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人员;
(四)制订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五)收集项目绩效评价相关资料;
(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
(八)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九)建立项目绩效评价档案。
实施绩效评价的项目由预算部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也可由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相关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重点评价或对部分部门自评项目实施再评价,参照上述工作程序执行。
第六章项目绩效报告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项目绩效报告,项目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项目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项目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报告,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项目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条项目绩效报告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预算部门应当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应当对部门提交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项目绩效报告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章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二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部门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
对项目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项目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二十四条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逐步建立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在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市直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德州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结果应用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预算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推动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以下简称项目评价结果)是指评价组织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绩效评价体系及相关标准对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进行评价,在评价报告中所反映的内容、事项以及结论。
第三条项目评价结果应用是指将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中所反映的内容、事项以及结论,用于衡量各预算部门工作成效、资金管理水平;用于提高各预算部门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管理水平、公共资源配置水平和行政效能。
第四条评价组织部门是指作为项目绩效评价主体的财政部门、预算部门。
第五条评价组织部门要逐步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制度办法,并积极探索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真正发挥项目评价结果的积极作用。
第六条项目评价结果应用原则主要包括三层次应用原则及多渠道应用原则。
(一)三层次应用原则。一是项目实施单位依据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整改,以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业务工作水平;二是主管部门依据项目评价结果,督促资金使用单位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三是财政部门依据项目评价结果,编审财政支出预算、安排财政资金、制定和修改财政政策、优化财政支出结果,并督促主管部门和单位落实绩效评价结果。
(二)多渠道应用原则。项目评价结果通过向被评价单位下达项目评价结果建议意见书、作为编制财政支出预算和安排资金的依据、向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反映、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应用,以提高绩效评价结果的实效。
第二章结果反馈
第七条评价组织部门在形成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前,向被评价部门征求意见,复核评价报告结论的相关数据,最终形成评价报告和意见。
第八条评价组织部门以结果反馈意见函(详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意见函》)的形式,将评价结论、资金使用、管理和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及加强预算管理的措施或整改意见反馈给被评价单位或主管部门。
第九条被评价部门根据结果反馈意见函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在一定期限内将反馈意见和整改结果以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报告书的形式,书面反馈给财政部门。
第三章结果通报及信息共享
第十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财政部门对重点项目的评价结果及时汇总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政府,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每年对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具有示范性、项目评价结果较好的部门予以表彰;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差,或是项目评价结果存在严重问题并影响到财政资金安排计划的,可由财政部门报请市政府,根据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通报内容应符合重点突出、客观真实、注重实效的要求,主要包括项目绩效评价基本情况、项目评价结果、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建议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全部通报或仅就项目评价结果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支出绩效情况,在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可通过新闻媒介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对内实施项目评价结果共享制度,把项目评价结果作为进一步修改完善财政政策、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的依据,以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对外财政部门将项目评价结果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评价工作水平。
第四章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建立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绩效目标申报相结合机制。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支出预算时,要明确项目绩效目标的具体申报要求,对部门项目绩效目标结合以前年度评价结果进行评审,并作为日后实施绩效评价的依据。各部门单位在申报预算时,应结合以前年度项目评价结果,并按照规定编报科学、合理的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机制。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的结果,进行具体分析和排序,将项目绩效分为“从优、从宽、从紧、从严”四项档次,作为编制财政支出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1.项目评价结果优秀,绩效突出的预算部门,在安排财政资金时优先考虑。一是对连续项目,财政部门在安排部门下一年度该项目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二是对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在安排后续资金时予以充分保障;三是在安排该部门的其他一次性项目时,给予必要的资金倾斜。
2.对评价结果良好,但在绩效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的项目,在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后,按从宽的原则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安排财政资金。
3.对评价结果合格,但在资金使用绩效方面存在较多问题的项目,在要求进行整改的同时,安排财政资金时将从紧考虑,并根据整改情况,从紧安排下一年度(或下一期)项目资金,或其它财政支出预算。
4.对不按规定进行绩效自评或不配合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价,致使评价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单位,视为绩效不合格单位。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项目,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属实施过程绩效评价的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批报同级政府同意后,整改期间暂停项目;未按规定落实整改的,暂停该项目的实施;属完成结果绩效评价的项目,在安排该部门新增项目资金时,从严考虑,并加强对项目前期论证和综合分析,以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高效。
第十七条建立绩效问责制度。在评价中发现预算部门有虚报项目内容和工作量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由于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项目资金严重浪费的,除限期追回被骗取、截留、挪用的财政资金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市直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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