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聊政办发〔2010〕72号
颁布日期:2010-1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聊政办发〔201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社会保障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东昌府区(含聊城经济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45元提高到255元。其他县(市)保障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市属以上单位低保对象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当地标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并准确核定困难家庭收入及补差水平,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城市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延伸阅读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保实现一季度经济社会发展 “开门红”目标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