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汉政办发〔2009〕19号
颁布日期:2009-03-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9〕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省种粮补贴、“两免一补”等一系列惠农政策,强化农民负担监管,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为进一步巩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果,探索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根据中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农民负担问题事关农村发展稳定,在当前金融危机蔓延,大量农民工返乡,农民增收受到影响的形势下,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显得十分重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从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深刻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减负工作不懈怠的观念,切实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大力开展农村“三乱”专项治理,确保农民负担继续减轻不反弹,不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和重大影响案件。

二、切实抓好农村“三乱”专项治理

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的农村“三乱”是加重农民负担、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要下大力气开展“三乱”专项治理,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一)治理农民建房多收乱罚问题。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规划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二)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治理通村公路向农民摊派集资问题。修建通村公路要坚持量力而行原则,禁止向农民摊派集资或变相摊派集资,加重农民负担。

三、严格执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

严格执行《陕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的事项、标准、数额和上限标准。筹资筹劳必须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筹资筹劳的上限控制标准为:年筹集资金按本村总人口计算,人均筹资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村级范围内向农民筹资筹劳筹集的资金,属于本村村民集体所有,应纳入村级财务管理,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既要积极引导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出资出劳建设通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公益事业,也要防止将“一事一议”变相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

四、认真落实农民减负“五项制度”

(一)严格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审核制”。要定期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文件进行清理,认真梳理和规范向农民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出台涉及向农民收费的文件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核。

(二)认真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要创新公示形式,适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效果。国家对农民的粮食直补等补贴补偿政策及兑付情况要及时予以公示,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

(三)认真执行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必须坚持自愿订阅原则,严禁摊派发行,不得超出或变相超出限额标准。

(四)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农民负担监督卡要充实涉农价格、收费等政策内容,及时发放到户。

(五)继续实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纪律追究。坚持实行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进行通报的制度。

五、切实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

要继续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整体合力不减弱,努力探索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坚持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制度,重点考核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确保减负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不缺位,坚持不懈地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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