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州区和商丹园区规划范围内土地用途管制的通告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文号:商政发〔2011〕9号
颁布日期:2011-03-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州区和商丹园区规划范围内土地用途管制的通告

商政发〔2011〕9号

商州区、丹凤县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市区重点项目建设步伐,切实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园区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商州区和商丹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严格实行用途管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范围为商州区辖区内所有土地及商丹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商丹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为:东至丹凤县商镇老君东侧坡边及丹景公路沿线东山坡边,西至商州区刘湾街道办事处任塬村南秦河,南起沪陕高速公路界,北沿312国道北边坡垣及沿丹景路两侧至洛南县界。

二、在商州区和商丹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上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复和有关单位批准文件;设施种养殖农业用地,应当经国土、农业、规划等部门和单位批准;涉及打井、修渠等农业设施建设的,要经水务部门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并且办理相关手续。不改变用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要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管制区内的土地现状,不准建房、栽植树木、挖沙、取土、打井,不准建窑、建坟,不准堆放固体废弃物,不准从事任何设施化建设,不准将承包地租赁给他人从事非农业种植性经营。对未取得土地用途管制审批手续的生产经营项目,电力、供水等部门不得为其供电、供水。凡违法强行占用土地修建的所有建(构)筑物,应自行拆除。否则,由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凡私自改变土地现状修建的建(构)筑物、突击打井、栽植的树木以及除种植的粮食、油料、蔬菜及草本(藤本)中药材之外的其他地面附着物,在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中一律不予补偿。

四、商州区政府、丹凤县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土地用途管制的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土地用途管制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管制区内乱占、滥建、抢栽树木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规划、建设、城管、国土、水务、农业、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管,依法对管制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五、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在用途管制的土地上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的树木和其他影响、破坏投资建设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曝光。各级政府及村组干部要深入宣传,教育群众,引导群众,依靠群众,切实做好监督管理,努力提供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确保我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六、本通告自2011年3月16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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