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发〔2013〕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6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13〕1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陕政发〔2013〕3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的常务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在市长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代行市长职务。
八、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
十、市政府各局、各委员会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团结协作,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市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十八、市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后联合制定或报请市政府制定。市政府各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二十、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区县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或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众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和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市政府规章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形成重大决策草案,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涉及区县、开发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五、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制度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机制
三十、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工作部署和落实
三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律办事;坚持真抓实干、为民谋利。
三十七、市政府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周密计划年度工作,适时下达目标任务。各部门对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订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对抓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进度情况,并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动工作。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任务落实。
第九章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五年规划纲要。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度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人事任免议案等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命令和政府规章;
(五)讨论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与执行情况;
(六)审定和听取各区县、各部门有关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
(七)讨论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
(八)审定市政府全体会议议程;
(九)讨论和通报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之外的其他市政府党组成员、西安警备区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区县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事先对会议讨论议题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以提高会议效率。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及时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安排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需报道的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分管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四、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问题。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委托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会议时间,严格审批,可以合并召开的要合并召开。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要求各区县政府负责人出席,确有需要的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市性大会要尽可能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公文审批
四十六、公文的报送、审批、制发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
四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事件外,各部门、各区县上报公文,应当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
四十八、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
五十、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会签后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五十一、凡法律、法规、规章已做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二、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除市级劳模外,确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或授予市级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证书,需要发文件的,由有关部门冠以“经市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市政府领导到基层检查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区县政府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检查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坚决执行中央规定,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绝不允许搞特权。
第十二章工作纪律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市长、市长请假,经批准后,及时将请假说明报市政府办公厅。
六十五、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上下联系畅通。重大节假日及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其他时段,严格落实“三级值班带班”制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市政府带班及分管领导应及时到现场指挥处置。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市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六十七、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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