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学习借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学习借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学习借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工作推进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1日

成都市学习借鉴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工作推进方案

为加快学习借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经验,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部分区域学习借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4〕7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市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推进方案。

一、工作思路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省直及中央驻川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增强创新服务意识,围绕《通知》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制定具体的操作措施及流程。实施区域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要按照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沟通衔接和实践创新,具体组织实施,圆满完成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任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逐步将我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内陆开放示范区。总结形成有利于加快我市改革创新和扩大开放的经验和办法,并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

三、操作措施及流程

(一)实施境外投资管理方式改革。

1.落实境外投资管理方式由核准转为备案。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3亿美元以下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网上备案指导和宣传工作,做好境外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和统计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2.设立境外投资服务中心,提供境外投资信息收集、信息发布、项目服务、专业培训、风险评估、争端解决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3.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提供境外投资信息以及法律、财务、金融、知识产权及认证等方面的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二)创新商事登记制度。

4.除国务院规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需提交验资报告的要求外,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5.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1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6.取消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并实行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管理。(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7.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外,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放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限制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以成都市、县(市)作为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的企业,可以申请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行业或组织形式之前。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8.实行企业设立“一口受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者现场办理的方式申报材料,实行统一接收申请人向各职能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送达许可决定、备案文件和相关证照。启用新版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市政府政务中心)

9.试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或实施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以及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再受现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九、十、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取消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审批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改为备案制;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需要变更登记事项,改为备案制,可直接办理企业变更登记。(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三)推动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

10.开展“一报一审”通关模式改革。将原区内、区外企业“双报关”模式以及海关“双岗位审核”行为合并为“一次报关,一个岗位统一审核”的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11.加快电子口岸建设。建设统一的电子口岸申报平台,实现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一单多报”。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实现进出口管理流信息、资金流信息、货物流信息集中存放、共享和流程优化。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实现网上办理报关报检、结付汇核销、出口退税、网上支付等业务。口岸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通过电子口岸进行跨部门数据交换、联网核查。(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12.实现通关一体化。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成都市域内的任何海关点申报,并直接办理跨关区放行处理,货物所在地海关则根据申报海关的放行指令信息自动验放。(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13.实行区内自行运输制度。允许区内企业在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海关A、B、C区和双流园区通过信息化系统数据比对,实行自行运输,可不再使用海关监管车辆。(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14.推行“一次申请,全域通用”。在海关专业认定、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方面,企业办理一次申请,成都市域所有关区自动认可。企业在办理海关担保时,一份保函区域通用。(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15.实施海关和检验检疫“一次申报、一次检验、一次放行”监管试点。企业通过自身生产作业管理系统一次性导入报关、报检所需数据,经统一数据接口直接向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发送,完成报检和报关。海关和检验检疫双方对有共同作业需求的货物实行联合查验、检验。海关和检验检疫双方将放行指令进行联网对碰,海关和检验检疫双方均同意放行的货物,闸口予以放行。(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四)推进更加便利的海关监管制度。

16.实行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制度。依托对使用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的加工生产制造企业实施的联网管理,取消单耗审核与备案,以企业每日自动发送的工单数据为基础进行核销。(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17.实行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制度。改变传统逐票申报方式,改“一票一报”为“多票一报”,允许企业货物分批次进出,在规定期限内集中办理海关报关手续。(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18.简化无纸通关随附单证。对一线进出境备案清单以及二线不涉税的进出口报关单取消随附单证的要求,必要时,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随附单证。(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19.实行先进区、后报关制度。调整原来一线进境货物先报关再入区的通关作业流程,允许企业先凭货物舱单信息提货进区,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海关申报手续。(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20.简化统一进出境备案清单制度。待海关总署调整H2010通关管理系统后,将备案清单格式统一并简化为30项申报要素。(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21.实行集中汇总纳税制度。将海关主导型税收征管模式转变为企业主动型的征管模式。企业在规定的纳税周期内,在有效担保前提下,对已放行货物向海关自主集中缴付税款,由实时性审核转为集约化后续审核和税收稽核。(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22.实行仓储企业联网监管制度。改革现行的仓储备案、盘库、核销等传统模式,对使用仓储管理系统的企业,实行“系统联网+库位管理+实时核注”的管理模式。(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23.实行智能化卡口验放管理制度。升级改造各卡口设施,简化卡口操作环节,实现自动比对、自动判别、自动验放。(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五)拓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保税功能。

24.推动发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在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可以在区外或者区内指定场所开展保税展示交易,对展示期间发生内销的货物实施先销后税、集中申报。(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25.推动发展境内外维修业务。积极争取海关总署等国家部委支持,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无污染的境内外维修业务,海关参照保税加工监管模式,依托信息化系统实施管理,推动加工制造向研发及检测、维修等生产链高附加值的两端延伸。(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26.推动发展融资租赁业务。积极争取海关总署等国家部委支持,对融资租赁货物按照审查确定的分期缴纳的租金分期征收关税和增值税。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可以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27.实行内销选择性征税制度。积极争取海关总署等国家部委支持,对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国内市场的货物,企业可根据其对应进口料件或实际报验状态,选择缴纳进口关税。(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六)实施更加便利的检验检疫制度。

28.建立进口货物预检验核销制度。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在货物入境进区或在区仓储时预检验的申请,对区内货物实施集中检验,分批核销出区的工作模式。(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29.科学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遵循国际通行规则,对需要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采信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鉴定结果。(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30.健全全球维修和再制造监管制度。根据入境维修产品特性与入境维修企业类别进行检验监管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在不同环节实施差异化的检验监督管理。简化一般风险入境维修产品备案程序,免于实施装运前检验。(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31.建立动植物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度。制定进境动植物及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且已获得我国检疫准入资格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积极争取质检总局政策支持,将检疫审批终审权下放到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面清单内的产品由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质检总局终审。(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32.改革特殊物品检疫监管。对进境医学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人类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从逐批审批调整为企业日常监管配合行政审批,完善考核监管、分批核销、指定地点查验等制度。(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33.建立中转货物原产地签证制度。简化中转出境货物的原产地签证手续,减少申报随附资料。建立原产地签证企业分类评级制度,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给予签证便利。(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七)拓展境外融资渠道。

34.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灵活运用流动资金贷款、进出口信用贷款、保理贷款、票据贴现、押汇贷款、对外担保等方式,多种创新相互配合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35.支持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大力推动企业运用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36.设立区域专项外债指标,支持实施区域内企业按规定从境外融入外币资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八)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37.简化跨境贸易和投资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38.进一步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国家或地区,增加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金融机构数量。(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39.探索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直接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九)开展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金融业务。

40.督促试点企业和银行制定完善试点方案,推进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工作扎实有序进行。积极梳理符合条件的企业,进一步拓宽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范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41.启动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包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等,丰富跨国公司总部集中管理资金手段。主办企业在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时,可采用轧差净额结算方式,按照经常项下企业集团收付总额轧差或成员企业收付额逐个轧差结算。(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十)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结算制度。

4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合作,为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43.探索开展个人经常项下和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十一)推动融资性租赁行业发展。

44.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等方式,扩大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45.支持实施区域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及其子公司积极开展飞机租赁、大型设备租赁等业务,支持融资租赁类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联合租赁模式下使用外币结算。(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十二)推进有利于外商直接投资的结汇制度改革。

46.试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意愿随时向银行申请将外汇资本金结汇使用。(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47.拓宽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渠道,简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程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境内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十三)建立安全审查制度。

48.建立外资企业并购安全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国家关于安全审查范围的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识别,协助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审查。建立安全审查信息共享和定期巡查机制。(责任单位:市投促委)

(十四)建立反垄断审查制度。

49.建立反垄断审查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垄断行为的发现和分析,做好垄断行为的监管、信息共享、投诉举报及配合上级相关部门调查、处罚等工作。建立反垄断机构间双向抄告、案件移送和定期会商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十五)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制度。

50.建立实施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包括企业登记和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取得行政许可的信息、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等。(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51.建立信息对外公示服务平台,制定对外公示服务指南和公示目录,及时公示企业年报信息、即时信息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等;建立黑名单公示制度,将失信企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管理,并完善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52.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协调合作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做到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

(十六)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

53.制定市、县(区)两级多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挥在行业准入、认证鉴定、标准制定等方面的引导和专业作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54.鼓励和支持我市法律、会计、信用、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进入实施区域开展业务;开展对接、宣讲、座谈等多种方式的推介会,加大宣传力度,逐步引导将资产评估、鉴定、咨询、认证等事项交由专业中介机构承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司法局)

55.引入商事纠纷调解和仲裁机构在实施区域内开展业务,做好相关推介宣传和配合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四、时间进度安排

按照《通知》要求,争取在1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具体分3个阶段进行。

(一)2014年10月底前,成都高新区、双流县要按照本工作推进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

(二)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在省直及中央驻川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指导下,市政府有关部门帮助支持成都高新区、双流县按照我市的工作推进方案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三)2015年7月至2015年8月,配合省直及中央驻川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学习借鉴的总结评估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推进贯彻落实《通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口岸办、市金融办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成都高新区、双流县等区县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确定专门的工作人员,并建立长效沟通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

(二)强化目标考核。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高新区和双流县要结合本方案,制定工作目标,分解主要任务,并纳入各自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制定学习借鉴工作的目标绩效考核办法,定期督查工作推进情况,严格考核。

(三)强化沟通衔接。在贯彻落实《通知》过程中,成都高新区和双流县要不断总结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和经验,并及时反馈给市政府有关部门。针对经验,市政府有关部门适时制定推广方案,并推广至我市其他区域;针对困难和问题,要积极主动加强与省直及中央驻川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沟通,争取其支持和指导,共同研究困难和问题,并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和办法,确保学习借鉴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四)强化宣传推介。积极配合省直及中央驻川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通知》的宣传推介工作。我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对我市制定的工作推进方案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的宣讲,重点加强对具体操作措施及流程的解读。在更大范围宣传政策,让更多企业享受到政策创新带来的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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