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4年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4年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2014年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4〕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各有关部门:
《2014年塔城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24日
2014年塔城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地委扩大会议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要求,根据国务院八部委《关于2014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4〕71号)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重要流域、区域为重点,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在全区范围内加大《新环保法》的学习、宣传力度,进一步清理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为明年《新环保法》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深入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力度,全面提升日常环境管理和企业管理水平,推进地区2014年重点减排项目,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检查,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全面检查各项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否组织实施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停建违规在建项目等工作;是否统筹部署对辖区内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石油炼制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及燃煤锅炉进行脱硫改造,对燃煤机组、新型干法水泥窑进行脱硝改造,对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进行除尘改造;是否制定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是否提出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提升燃油品质、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等工作计划;是否制定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发展清洁能源的具体措施;各级人民政府是否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是否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时间表,并按期完成。
2.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监管和查处力度。重点检查火电、焦化、水泥、钢铁等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煤场、料堆、渣场防尘措施落实情况,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实施情况,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标排放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石化、有机化工等行业企业特征污染物中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情况;汽油储运销售业油气污染治理情况。严查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依法责令超标企业在整改期间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经过限期整改污染物排放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电力企业,一律按规定扣减环保电价,对偷排偷放、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
3.检查本年度开始执行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工作。推动企业升级改造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砖瓦工业、水泥工业按期执行新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火电厂按期执行新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4.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主导,推进网格化管理,对建筑施工场地和道路运输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秸秆垃圾露天焚烧、塔额盆地烘干厂粉尘污染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问题做到主动发现、及时处理、有效解决。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结合各自职能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巡查和突击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深入开展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继续抓好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和医药制造行业
1.各县(市)要继续加大涉重金属矿采选、冶炼的整治力度。要继续保持严打态势,巩固整治成效,做好重金属排放企业厂区周围土壤及水体的监测评估,开展污染整治。当地人民政府应督促重点行业企业搬迁入园管理。完善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工业园区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内部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特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2.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应建而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私设暗管偷排的,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责令限期消除污染,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停;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查屡犯、长期未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集中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三)继续加大整改力度,清理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要进一步梳理2013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期间发现的问题,按照环保厅《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及污染减排工作开展情况的反馈意见》(新环监字〔2013〕570号)以及《转发关于塔城地区污染源企业环保现场检查情况的通知》(塔行办传〔2014〕633号)要求,结合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尽快清理企业环境违法问题。重点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境违法建设项目、企业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城市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工业园区配套环保设施建设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已整改到位的建设项目需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及时反馈地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要查明原因,限期完成整改。对整改力度不明显、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影响区域环境质量和总量减排任务的,约谈当地人民政府领导、追究相关领导及负责人的责任、对该地区进行区域限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验收不合格、不同意试生产或长期以试生产为名非法生产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生产,并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
(四)集中开展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专项检查
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加强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山资源开发、公路、水电等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力度,严肃查处不按照环评批复要求,擅自改变施工便道、扩大施工和工程面积,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不能同时投入使用的,要立即停产整改,对不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违法擅自试生产的,要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处罚。
(五)扎实推进2014年自治区重点减排项目
进一步加大对2014年自治区重点减排项目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列入自治区2014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内的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脱硫、脱硝减排项目,水泥行业脱硝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所有火电机组、水泥行业分别于2014年6月底前和2014年12月底前完成脱硝设施建设,并实现稳定运行。
(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河流干支流沿线的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风险防控工程建设情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突出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于恶意排污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是辖区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实施主体,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环保部门要充分履行牵头负责和综合协调职责,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改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有关工作,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燃煤发电机组扣减环保电价;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工业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力度,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围绕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供热计量、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垃圾露天禁烧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巩固减排成效;工商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提升部门监管合力;安监部门负责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对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
(二)强化责任追究。对排查不到位、整治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公开点名批评,约谈县(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环境违法案件没有查处、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督促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实行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处和督办力度,认真调查媒体、网络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布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主动公开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31日前)
各县(市)成立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做好动员部署,有序推进专项行动,并于2014年7月31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工作方案和联络人信息报送地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刘晓奕,电话:0901—6283338)。
(二)排查和整治阶段(9月30日前)
各县(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整改完成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及《转发关于塔城地区污染源企业环保现场检查情况的通知》(塔行办传〔2014〕633号)发现的问题,清理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全面解决“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境违法建设项目,并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推进2014年自治区重点减排项目,抓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三)抽查阶段(10月10日前)
2014年10月底前,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四)总结和信息公开阶段(11月)
2014年11月10日前,各县(市)要向社会公开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并报地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