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吐地行办〔2014〕123号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教育局制定的《吐鲁番地区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4年8月27日

吐鲁番地区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地区“控辍保学”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提高全地区的“两基”工作成果,提升义务教育整体工作水平,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控辍工作方针,落实县(市)、乡(镇)的政府责任,加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管理力度,加强教育督导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控辍目标的实现,为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新政发[2006]31号),农村初中生辍学率应控制在3%以下,城镇初中生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农村小学生辍学率控制在1.5%以下,城镇小学生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且逐年有所降低。

2、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督导评估办法》,城镇小学适龄儿童、初中适龄少年入学率应达到100%,农村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以上,农村初中适龄少年入学率达到98%以上,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0%以上,且逐年有所提高。

三、工作职责

(一)县(市)人民政府职责

坚持“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县(市)“控辍保学”工作负总责,统筹安排“控辍保学”工作,督促、检查各乡镇、学校“控辍保学”工作,确保中、小学生辍学率控制在自治区规定的指标范围内。完善相关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将“控辍保学”工作成效纳入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内容,并严格责任追究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召开“控辍保学”工作专题研究会、现场会,认真研究、解决本县(市)“控辍保学”的具体问题;要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协同进行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活动,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严厉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对学校的渗透、破坏;采取必要措施使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留守少年儿童、贫困家庭子女和残疾少年儿童依法、受助入校就读。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是“控辍保学”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方面有着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做到乡镇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控辍保学”工作。要建立和完善乡级“控辍保学”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协同配合,切实将“控辍保学”责任分解到人、落实到岗;要摸清本乡(镇)长期不到校学生的基本情况(不到校原因、目前在什么地方、在干什么等),做好辖区内所有流失学生调查、摸底和劝返工作。各乡镇要履行好在“控辍保学”方面的责任,绝不能推给学校了事,绝不能组织教师停课找学生,从而影响到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内在外借读学生”的监管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负责,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对“内在外借读学生”的就学、思想状况跟踪调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16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本辖区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辍学情况于当年6月前报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有关工作”。各乡(镇)、街办及各村委会(社区)要及时掌握辖区内适龄儿童基本情况,积极动员适龄少年儿童按时入学;配合学校和老师定期对学生进行家访,及时掌握学生到校情况,特别要针对长期不到校学生家长进行教育,做好劝返工作。对随父母外出务工务农的学生,及时跟父母联系,具体掌握在外学生的动向,密切配合乡(镇)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三)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工作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是“控辍保学”及其督导检查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者,负责对全县(市)的“控辍保学”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跟踪整改落实。各县(市)教育局要负责本县(市)“控辍保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安全控辍、质量控辍、情感控辍工作。要积极探索、研究解决因“学困、厌学”而导致辍学的有效办法,稳住“学困生”,使其学有所得;留住“易辍生”,使其安心学习;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做好学生转入、转出各个环节的衔接工作;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提供安全、舒适的学习环境;实施好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着力改善学校卫生设施和学生食宿环境;解决好外出务工的留守子女入学问题和生活问题。

各县(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做好本县(市)“控辍保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要依法履行教育督导职能,定期开展调研和专项督导检查。制定“控辍保学”工作专项督导工作计划,做好“控辍保学”专项督查。

(四)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司法机关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协助乡镇政府、学校建立法制教育宣传员队伍,确保控辍工作顺利进行;综治委要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维护中小学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小学师生安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清理、整顿,为少年儿童的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财政部门要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进一步加大对家庭贫困生的扶助力度,确保学生不因贫困辍学;工商、人社部门要按照《义务教育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的管理和监督,严禁违法使用未成年人务工和经商。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清理整顿,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校门前200米内设置有害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娱乐性活动场所,不得在校门两侧设置摊点,要对无证经营的摊点坚决予以取缔,维护中小学校园环境;文化部门要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禁止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出入营业性的歌舞厅、台球厅(室)、电子游艺厅、网吧等场所,对违反规定的营业单位及个人依法处罚;卫生、食品药监部门要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常见病、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指导开展对学生生长发育、健康状况和疾病动态开展卫生检测防治。对残疾失能的少年、儿童进行医学鉴定,并减免相关费用;民政、残联要按照《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要求,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各项帮扶政策,加大对特困户、低保户、下岗职工家庭的扶持力度,确保贫困家庭子女不因贫困而辍学。要关心、重视残疾儿童,依法为残疾少年儿童办理残疾证等有关手续;团委、妇联、关工委要明确各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共青团要组织实施并长期坚持开展志愿服务行动,促进少年儿童的品行培养。妇联要出台相关措施,强化家庭教育指导,优化少年儿童的成长氛围。关工委要积极组织实施关爱少年儿童成长的结对帮扶工作。

(五)学校的工作职责

各学校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抓好“控辍保学”工作,严格实行学生到校日报制,负责每天对学生到校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对未能按时到校的学生要通过家访及时查找原因,并督促其按时到校。要加强管理,改进课堂教学方法,稳步推进课改,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质量。要普及快乐教育,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校外活动,把学生吸引到校园里。要尊重、关心、爱护学生,帮助学生(特别是留守儿童)解决实际困难,让学生感受到学校的温暖、集体的温馨,安心读好书。要及时了解、掌握属于本学区(本校)到外地借读学生的就学情况及思想表现,建立“内在外”学生信息资料,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向乡(镇)、街办报告。

要加强和推进家庭教育工作,抓好家长学校建设,推动家长学校常态化、规范化建设。通过家长学校使广大家长明确党的教育方针,了解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别是民族宗教政策法规。使家长认识家庭教育的意义、作用,增强家庭教育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指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

四、工作措施和方法

(一)落实政府责任,加强对“控辍保学”工作的组织领导

1、健全、完善“控辍保学”工作领导机制。各县(市)、乡(镇)要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相关人员组成的“控辍保学”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定期研究“控辍保学”工作,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好“控辍保学”工作职责,真正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2、认真落实“控辍保学”工作责任制。县(市)政府将“控辍保学”指标列入对乡(镇)工作考核目标,将“控辍保学”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乡(镇)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落实责任制。要结合本地情况层层制定《“控辍保学”责任追究制度》,通过乡(镇)主要领导包乡(镇)、村长包村、社区包片、各行业干部职工包亲属户(辍学生所在户)等,建立控辍保学的长效机制。

3、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级党政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两免一补”等惠民政策,促使学生家长主动送孩子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4、依法保证“控辍保学”工作。乡(镇)政府和村组织,要根据《义务教育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地”控辍保学”规章制度和乡规民约,明确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保学责任。村民自治组织要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定“控辍保学”责任书,依法强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乡(镇)政府接到学校呈报的第一次辍学报告,应立刻组织人员会同村长(居委会主任)到辍学学生家中动员辍学学生返校,并发放限期复学通知书。接到学校呈报的第二次辍学报告,乡(镇)政府应对其父母或监护人批评教育,对于监护人拒不履行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要依法强制其父母(监护人)送子女复学。

5、加强对异地就读学生的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严格学籍管理,按规定程序审批、办理转学手续。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负有对在外借读学生(内在外)的管理责任,要严格转学手续,原就读学校要准确掌握学生在外地就学情况,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防止学生转学后辍学或被敌对势力拉拢教唆。各乡(镇)要详细掌握义务教育阶段在异地就读学生的去向,按学籍管理的规定对本乡(镇)在外就读的学生进行取证,每年度要百分之百地完成取证工作,不断完善“内在外”就读学生档案。

(二)落实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控辍保学”工作

1、各县(市)教育局要把“控辍保学”工作纳入到年度教育工作总体规划中,要把“控辍保学”工作作为学校领导班子工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权重,常抓不懈。

2、各县(市)教育局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要认真分析辍学原因,研究应对措施,拓宽保学渠道,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发挥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作用。

3、各县(市)教育局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转学等相关手续。对违规办理转学,并造成学生辍学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于虚报学生数以套取国家学生公用经费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4、对于不送子女到校就读的家长或监护人,学校家访无效后,教育行政部门要提请乡(镇)政府做好辍学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说服教育工作,发放限期复学通知书。如仍不复学,要提请乡(镇)政府依法对其父母或监护人起诉,强制其父母(监护人)送子女复学。

5、各县(市)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各乡镇、学校的“控辍保学”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要及时反馈检查结果,并提出整改意见,督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材料,报请有关领导审阅以通报形式下发。对督导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督导部门要及时进行跟踪调查。对发现整改落实不力的,应提出警告,对拒不整改的,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报请县(市)人民政府对相关单位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三)落实学校责任,发挥学校“控辍保学”职能作用

1、学校校长是学校内“控辍保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员工都担负着重要责任。校长与教师要签定“控辍保学”责任状,把控辍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校长对教师工作业绩、评先选优、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2、建立防止学生辍学的有效工作机制,建立易辍学学生档案,落实上报制度。开学初,各校必须召开控制学生辍学专题会议,宣传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做好预防工作。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易辍学学生无故旷课一天,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了解情况,旷课超过一天以上要进行家访,向教务处汇报。对于连续三天不到校的学生要了解具体原因,并向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经动员后辍学学生仍未复学的,学校应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和配合,继续做好辍学学生的复学工作。

3、学校要引导全体教师树立素质教育的价值观、人才观和质量观,树立转化一个“学困生”与培养优秀生同等重要,留住一个“易辍生”与毕业一个合格生同等重要的思想,大力倡导建立民主、平等、和谐师生关系。各校要建立“学困生”档案,开展帮辅助学活动。严禁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充分尊重爱护学生,任何人不得剥夺适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得开除、清退或变相清退学生。如学生因厌学而导致辍学,将追究学校责任。

每学年两个学期(秋季和春季)开学后两周内,各学校要及时了解学生到校情况,认真填写附件1《××学校辍学生基本信息表》,报所在乡镇(街办)政府;各村委会(社区)要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认真掌握辖区内适龄儿童基本情况,认真填写附件2《××乡镇(街办)××村委会(社区)辖区内辍学生信息表》,每学期开学第15天,各学校、村委会(社区)要将信息表上报至乡镇(街办)人民政府,各乡镇(街办)人民政府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汇总后报县(市)教育局,县(市)教育局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汇总情况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教育局。

附件:1、学校辍学生基本信息表

2、乡镇(街办)、村委会(社区)辖区内辍学生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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