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文政办发〔2010〕1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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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文政办发〔2010〕13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临时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就加强我州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晰临时用地范围
(一)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有关的,需要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临时使用性土地。包括以下7个方面:
1.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2.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
3.重大工程项目、民生工程项目已经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符合供地条件所需的土地。
4.矿山建设项目中采矿、探矿等所需的土地。
5.未固化的畜牧、养殖设施用地。
6.临时性的取土、采石、晾晒用地。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二)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包括以下9个方面:
1.基本农田保护区。
2.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
3.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
4.国家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
5.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
6.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
7.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
8.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特用林地和重点防护林地。
9.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明确临时用地条件
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依法报批、合理使用的原则。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坡地的,不占用平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要严格用途管制,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出租、抵押或转让给他人;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不得损坏通讯、水利、电力等公用、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或造成水土流失;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
抢险救灾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适时按规定补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项目征收转用前需先行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时限不得超过半年,不得续期,并在临时用地期满前必须办理完征收转用手续;不涉及征收转用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最长为2年,临时用地期满需要续期的,必须在期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严格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用地申请。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所在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用地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证明书。
3.临时用地协议。
4.建设项目批准(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临时用地范围图和勘测定界图。
6.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7.由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8.项目批准部门对项目临时用地的意见。
9.临时用地审批表。
10.勘查作业区、矿区范围内需办理临时用地的,应当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划定矿区范围图。
11.临时用地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应当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和用地红线图。
12.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13.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当提交交通或公路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14.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当提交水利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15.临时使用土地影响环境的,应当提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1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报批。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临时用地使用耕地的,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批。
(三)缴纳费用。临时用地申请在批准前,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规定,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按临时用地所在区域内耕地开垦费的标准执行。
临时用地经批准后,用地单位应当按临时用地协议的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
四、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补偿
用地单位应按照临时用地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被用地单位或个人进行补偿,有关补偿内容应明确写入《临时用地协议》。
(一)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应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
(二)临时用地占用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其补偿标准可参照所在地征地拆迁的有关标准执行。
(三)临时使用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坏无法复垦的,按照永久性征地标准执行。
五、严格临时用地监管
(一)认真落实土地复垦义务。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为土地复垦责任单位,要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有关协议,及时足额缴纳有关费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时,复垦义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方向、复垦标准、技术路线实施土地复垦,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到实处,土地复垦竣工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用地单位未实施土地复垦的,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其他单位实施复垦,土地复垦保证金支付给复垦任务承担单位。
(二)强化耕地保护。预制场、搅拌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取土场应选址在荒山荒坡等劣质地。合理设计挖制取土深度,严禁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取土。弃土(渣)场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要充分考虑永久性征收与临时用地相结合,合理规定弃土(渣)场范围。施工便道要与乡村规划道路相衔接,避免新占用土地尤其是耕地。因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在生产建设中,必须开展“耕作层剥离”,及时将耕作层的熟土剥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用于土地复垦和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确实不能复垦为耕地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三)加强临时用地监督管理。严格临时用地审批程序,未经州、县人民政府审批,擅自使用临时用地的要依法查处,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临时用地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改变临时用地用途、性质和位置的及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或临时用地到期后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征收转用手续的要依法查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复垦义务人及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没收缴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并组织实施土地复垦工作。国家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查、报批、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一O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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