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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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现将《西双版纳州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0日
西双版纳州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行为,提高用地保障能力和土地经营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州、县(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目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依法取得土地并进行前期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州、县(市)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四条 州、县(市)土地储备机构为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州、县(市)国土资源、发改、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 土地储备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管理、统一供应的原则。
第七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支(分)行按月交换土地储备供应数量、资金收支和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等相关信息并定期公布。
第二章 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矿产)储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府土储委),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研究制定土地储备相关政策和制度,审议和批准土地储备规划、计划、储备方案和供应方案等。
政府土储委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九条州、县(市)政府土储委办公室设在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同级政府土储委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土地储备工作;收集、研究土地市场动态和土地政策;定期分析汇总土地储备工作进展情况;完成政府土储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指标,编制和下达土地储备计划,并按土地储备实施情况负责农用地的征、转、供、用、补的报批和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实行分级管理,县(市)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州级土地储备机构的派出机构管理。重大项目(土地储备面积在200亩以上,含200亩)和州级园区的土地储备,由州土地储备机构负责,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土地储备机构配合;其他项目(土地储备面积在200亩以下)的土地储备,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第三章 计划与管理
第十二条 州、县(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市场调控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列入城乡建设规划的基础设施周边土地、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等项目涉及的土地。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由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
第十四条 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和类别;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末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融资需求;储备土地供应预测收入等。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和供应,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州土地储备机构的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经州政府土储委审查,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县(市)的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经县(市)政府土储委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州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未列入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进行储备及供应。确需调整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章 土地储备范围、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和统一征用、转用的土地;
(二)以划拨或者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变更用途为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个人主动申请收购的土地;
(四)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五)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者未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价款,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开发建设,依法收回的土地;
(七)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而依法收回或者收购的土地;
(八)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九)政府指令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十)其他依法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的方式主要有:征购储备、收回储备、协议储备、定金储备、规划储备、置换储备、合作储备等。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凡需实施储备的土地,州、县(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以下内容向同级政府土储委报送土地储备方案,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储备土地的范围、面积、现状;
(二)土地的权属关系、用地手续批准情况等;
(三)储备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地块的规划条件;
(四)储备费用测算: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收购补偿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费、融资利息、土地储备管理费、有关税费等土地储备支出;
(五)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报批费用;
(六)储备地块的筹资方案;
(七)计划土地供应方式和价格;
(八)土地出让价款的付款方式、缴库时限、交地时间、用地开发要求等土地交易条件说明;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办理程序:
(一)权属调查:土地储备工作人员对批准储备土地的权属、面积、利用现状、地上(下)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二)签订协议: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或者授权县(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储备土地的现状价值和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以及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储备方案的批准意见,与被收购、收回、置换土地单位或者个人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
(三)安置补偿: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偿期限,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四)交付土地:根据土地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被收购、收回、置换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
(五)权属变更:被依法征购、收回、收购、置换的储备土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权属变更为土地储备机构,并予以登记造册。
第二十条被收购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签订土地收购协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六)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七)房地产平面图;
(八)主管部门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土地征购、收回、收购、置换补偿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及支付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对土地不再予以补偿,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附着物按照城市拆迁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规划一批、报批一批、征收一批的原则,做好规划储备向指标储备转化、指标储备向实物储备转化。纳入储备的土地,需按照规划完成土地整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土地供应,以满足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
第二十四条 规划储备土地范围由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国土资源、发改、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拟定。经政府土储委审查批准后,发改部门负责储备项目的审核和立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划定储备土地红线,明确土地用途等基本规划建设条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发规划储备土地的批准文件。
纳入规划储备范围内的土地,暂停规划选址定点、暂停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严控户籍迁入和土地用途变更等。
第二十五条按照规划储备土地的批准文件、储备土地红线范围,经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储备土地的权属登记手续,核发作为储备土地权属证明的权属证书,并完成所需的其他登记手续。
土地储备权属证书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印制,记载事项为:
(一)土地使用权人填写为“土地储备机构名称”;
(二)使用权类型填写为“政府储备”;
(三)土地用途填写为“储备用地”;
(四)储备面积以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五)记事栏中注明“该土地为政府储备土地,经申请进行土地储备权登记”;
(六)证书附图可使用宗地图或勘测定界图;
(七)其他应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国有存量用地收购储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货币补偿收购。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批准确定的收购补偿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直接收购储备土地。
(二)土地置换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将其使用的国有土地交给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储备,土地储备机构按用途不变和等价原则,在储备土地中拟定另行选址置换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用地相关手续,置换土地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第二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国有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转受双方申报转让时点的价格补偿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纳入储备。对拒绝收购而擅自转让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第五章 整理、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一级开发整理、保护、管理、临时利用,以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三十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其中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当为担保贷款。
储备土地设定抵押融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抵押登记。
第三十二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土地储备项目建立档案和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看护、管养和临时利用,所需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成本,包括:
(一)打围墙、树栅栏、树标识等;
(二)开展专人看守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三)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
(四)建设临时性建筑和设施,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五)其他与储备土地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三十四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一级开发整理后,纳入土地供应计划,按照政府管理权限统一供应。具体为:6亩以上(含6亩)国有建设用地,由州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供应;6亩以下国有建设用地,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供应。
第三十五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价格,应当根据土地面积、用途、建设规模、储备支出、配套设施建设支出、市场交易参考价格等进行综合评估。
按照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交易底价和起始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按审批权限报政府土储委审查批准,并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具体事项由双方约定。
第三十六条 土地出让后,由公共资源交易机构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催缴土地价款,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向土地使用者移交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三十七条 储备土地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的,按国家、省、州对划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严格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开发时限要求使用土地,否则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第七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应当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符合国家、省、州有关预决算管理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使用范围、监督检查等管理按照《西双版纳州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政府土储委各成员单位在土地储备和土地供应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四十二条 政府土储委各成员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和土地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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