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2〕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71号)精神,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全面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努力实现“用真实数据说话,为科学发展服务”,现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和基础建设

(一)加强政府部门统计工作。理顺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完善部门统计数据报送机制,建立“资源互补、信息共享”的统计工作机制。建立政府统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协调解决在各类考核监测评价、地区生产总值核算、重点服务业统计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与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相关基础数据的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对基础数据匹配性、真实性、科学性的分析与评估。

(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由市信息中心牵头,整合工商、税收、民政、质检、编委、统计等相关部门资源,完善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确保各项统计数据“先入库、再出数”原则贯彻到位。

(三)不断夯实行业统计基础。由各级政府牵头协调工商、税收、交通、统计等相关部门,加大辖区范围内个体转企业、规(限)下企业转规(限)上、外挂注册营运车船转本地注册、无证个体转有证的工作力度,要采取有力措施,有目标、有计划地强势推进,切实做到“应统尽统”。

(四)切实加强各级统计机构建设。严格落实《统计法》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规定,确保我市县、区政府统计机构单设。根据统计工作的新要求,重点推进统计执法稽查支(大)队和县区普查中心等机构建设,健全社情民意调查网络。大力完善和创新县级以下统计机构管理模式,加快建立我市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统计分局;加强与完善县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统计机构建设;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应根据辖区内的人口规模和经济总量配备4-8名专(兼)职统计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行政村(社区)统计组织网络建设,要有专职统计人员负责行政村(社区)统计工作,并研究建立行政村(社区)统计人员劳动报酬制度,提高基层统计工作人员积极性。

(五)不断加强企业统计基础建设。各级统计部门要依法督促企业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明确统计负责人,或委托统计中介机构代理,承担政府统计部门下达的统计调查任务。企业统计从业人员应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确保统计从业人员每年完成不少于3天的继续教育学习。组织企业开展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监督企业健全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为如实填报统计数据提供依据。开展依法统计信用企业建设工作。

(六)大力培育统计中介机构。加快研究制定适应我市实际的统计中介机构培育方案,出台鼓励政策,建立规章制度,力争实现“十二五”期末各县区不少于1家统计中介机构的发展目标。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积极引导统计中介机构参与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鼓励各地、各部门以服务外包方式委托统计中介机构承担专项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任务,逐步建立在各级政府对企业创牌、评比、奖励等相关工作中由有资质的统计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的制度。

二、进一步加强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创新

(七)改革创新统计调查制度。在全面落实国家、省统计制度规定各项工作的基础上,针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和热点,要研究和加强对文化创意产业、体育产业、农家乐、专业市场、特色一条街、其他金融业(小额贷款、担保、典当)等新兴行业和新兴业态的统计。着力建立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推动,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供政策支持,统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的政府统计调查体系,促进行业发展和统计制度建设同步。

(八)改革创新统计调查方式方法。针对当前专项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统计调查任务日益繁重与政府统计人员力量普遍不足的矛盾,积极探索采用中介代理、服务外包、网络调查、电话调查等方式实施统计调查。加大投入力度,扎实推进政府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制度、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联网直报系统“四大工程”建设,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利用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和应用

(九)努力强化统计分析和预警功能。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预警,及时反映和定期发布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动向,为党委政府与社会公众提供更加客观、便捷、全面的统计服务,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职能。

(十)扎实做好统计监测评价工作。及时跟踪监测我省和我市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积极开展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产业集聚区、中心镇、工业强县、文化产业、服务业重点行业等统计监测评价。要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适时调整统计监测重点,完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全省主要指标地区分类比较方案要求,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及时发布全市及分县区的分类比较分析指标完成情况。

四、进一步加强依法统计

(十一)切实强化依法统计意识。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结合普法教育和各类普查、大型调查工作,扎实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统计从业人员遵法守法的意识。各级行政学院一个月以上主体培训班,要将《统计法》和统计基本知识列入干部教育学习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统计意识和应用统计数据的能力。

(十二)加大统计执法工作力度。推进统计执法工作常态化,建立健全统计稽查、统计巡查、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和统计执法大检查等制度。进一步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管理。各级监察、法制和司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统计执法检查,加大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曝光力度。

(十三)加强统计工作监督管理。加强统计分类标准管理,确保国家制定的统计分类标准执行到位。加强统计制度管理,各单位开展地方性统计调查必须依法向当地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申报审批,防止产生重复调查与交叉调查现象。未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被调查对象可以拒绝填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依法查处。

五、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支持统计部门开展工作,增加机构人员编制,充实统计力量,使统计工作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统计部门信息化建设、统计科研、全数调查、抽样调查和重点专项调查等所需日常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足额保障。高度重视经济普查(十年两次)、人口普查(十年一次)和农业普查(十年一次)等各类大型普查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保证经费投入,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坚实基础。支持和保障统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监督职权,对干扰统计工作,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人和事,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切实维护统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十五)加快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要将统计信息化工作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保证资金投入和人才投入,为高效开展统计工作提供有力技术支撑。要加快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统计机构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要全面推行企业联网直报,不断提高统计资料网上直报的时效与质量;要完善政府统计信息门户网站建设,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统计服务效率、扩展统计服务功能;要积极推广手持电子设备、住户记账器和电子采价器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

(十六)重视统计干部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关心统计干部的教育、培养与成长,要配备懂经济、熟悉统计、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干部到统计部门任职,县区统计局应在领导班子职数中增配总统计师。要把统计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增加统计人员下基层锻炼和部门多岗位交流的机会。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搞好在职统计人员的教育和培养,完善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加强统计人员培训教育,加大教育培训投入,提升统计队伍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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