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湖政办发〔2010〕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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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0〕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各项要求,着力推进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建成了一批污水处理设施,为污染减排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为加快实现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的目标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污水处理工作在建设和运行中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为切实解决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排查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进一步深入排查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工艺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和运行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对于排查出来的问题要按照“一厂一策”制订整改方案并限期完成:管网建设不到位的,要排出管网推进计划;设备投入未到位的,要列出时间进度目标;工艺有缺陷不能稳定达标的,要科学制定工艺改进方案并加快实施;运行管理要求不到位的,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并加强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
二、进一步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设施建设
加快污水处理厂工艺设施、配套管网建设进度,合理布局和实施纳污区域范围内新老管网和泵站,不断提高纳管污水量,对生活污水纳管水量远低于设计水平的乡镇要抓紧实施老镇区截污工程,做到应纳尽纳。按照污水处理厂的规划设计要求,督促投资方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污水脱水、砂滤、消毒、中控室、实验室和在线监测等设施建设和设备投入,加强电力保障、道路建设等外围配套建设。按照污泥处置的有关要求,对污泥进行统一规范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污水处理设施整改与监督工作
强化污水处理厂监管工作,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污水处理厂实行挂牌督办和限时整改;对取得国债和国家、省、市补助等资金的污水处理工程实施绩效审计,对采用BOT方式建设的项目要重点审查协议投资到位情况,工艺流程和设备选型以及保底水量等经济性指标是否合理。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及纳管企业的日常执法监督和监测监管,建立完善排污管网的巡查制度和严格的取样、监测、化验制度,完善排污管网监控信息管理系统,严厉查处偷排漏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督促污水处理厂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强化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严格持证上岗制度。
四、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加大对乡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以奖促建”力度,重点向老镇区截污管网改造项目倾斜,补助标准在《湖州市区污水集中处理项目以奖代补实施办法》(湖政办发〔2008〕53号)文件规定补助比例的基础上再增加5个百分点。建立污水处理厂管理责任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县区、乡镇对本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负总责;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及有关单位纳管污水达标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污水处理厂运行和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污水处理设施停运申报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五、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体制
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所有用水户、自备水源单位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范收取方式,严格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各供水企业应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费的代收工作,并按时支付。乡镇必须将污水处理费收支纳入财政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六、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污水处理工作放到重要地位来抓,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县区、乡镇要确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污水处理工作的牵头、协调。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在项目征地、办证、供电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坚持特事特办,确保管网建设进度和稳定达标排放。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国债和补助资金规范使用的指导。建设、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改造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纳管企业的排污监管,并组织相关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行的水平。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区年度目标考核,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县区和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停止安排补助资金,同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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