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宁波市渔港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甬政办发〔2010〕245号
颁布日期:2010-1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扩大宁波市渔港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2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防范海难事故发生,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减少渔民生命财产损失,促进和谐渔区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施宁波市渔港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二期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系统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我市从2009年组织开展了宁波市渔港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事实证明,系统建设极大提高了出海渔船的安全保障能力,提升了政府部门渔业安全管理和海上应急救助能力,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安全效益,深受广大渔民的欢迎,得到了各级党和政府的高度肯定。市委、市政府把渔港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建设作为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抓手,要求充分发挥系统的安全效能,增强渔业防灾减灾能力,并把完善系统作为加强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列入了2010年十大为民实事之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系统二期建设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建设内容

(一)扩大船载卫星信息终端的安装范围。2011年9月16日前在我市所有2866艘185马力以上渔船上均安装船载卫星信息终端,即在2009年安装1031套的基础上再扩大安装1835套,实现外海作业渔船船载卫星信息终端的全覆盖。

(二)开展沿海小型作业渔船手机监控报警系统建设。2010年为我市所有3680艘沿海小型作业渔船配备有定位和报警功能的手机,并纳入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三)加强系统安全,升级主控软件,开发渔业安全现场救助引导及视频会商系统。

三、建设资金和维持费用

(一)各地船载卫星信息终端和定位报警手机,建设经费由市、县二级财政和渔民以5:3:2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涉及市本级的建设,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三)市系统监控中心的维护经费、人员经费以及船载终端设备年运行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部门预算安排。

(四)各县(市)区系统监控中心的维护经费、人员经费以及各船载设备每年的运行经费由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根据《关于建立宁波市渔港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48号)要求,加强机构、人员和资金的保障,确保系统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的开展。各县(市)区对系统建设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将纳入市对县的年度安全考核。海洋渔业、通信管理、发改、公安(边防)、财政、交通、信息产业、安全监管、海事、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附件:

1.系统二期各地建设内容表

2.系统二期建设经费预算表

3.系统二期建设经费各方出资表

4.市级财政系统运行年度维持经费表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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