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绍政发〔2014〕9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浙政发〔2011〕82号)精神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2014年城镇低保标准为每月58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月520元,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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