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绍政办发〔2014〕98号
颁布日期:2014-07-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14〕9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家庭农(林、渔,下同)场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新型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环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现代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和生态化的发展要求,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规范管理、有序发展”的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强化农户主体地位,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提高农场生产经营水平,使之成为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力争到2017年,全市培育发展家庭农场3000家以上(其中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500家),经营面积占全市农村承包耕地面积的1/3以上;土地产出率高出全市平均水平30%以上;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或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培育指导。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农业生产条件和产业布局,对各类农业规模经营主体进行分类指导,积极鼓励基础较好的种养大户进行工商登记,引导其向家庭农场经营模式转变;对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或领办人,可引导其登记注册设立家庭农场;鼓励支持农村能人、有志于农业的大学毕业生和专业人才流转农户承包的土地,增加投入,创办家庭农场。

(二)加强行业服务。加强土地流转服务,鼓励采用委托流转、统租再包、股份合作等方式连片集中流转土地,引导家庭农场流入土地,扩大经营规模。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健全农技人员联系制度,引导其完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种养结合、循环利用等新型种养模式。加强经营管理服务,指导开展“三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品牌营销,实行财务核算,提高生产管理效益水平。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引导建立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家庭农场服务对接机制;探索组建家庭农场协会,发展行业自我服务。

(三)加强人才培育。通过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科技示范户培育、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等方式,加强对家庭农场主的培训,全方位提升家庭农场经营者素质。进一步落实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鼓励大学生到家庭农场创业就业。加强农业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创业培训等,鼓励农场生产经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能力。

(四)加强示范创建。按照“分级开展、示范引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围绕“主体职业化、规模适度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市场化、管理规范化”的“五化”要求,组织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市、县两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及标准分别由市、县两级农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根据“五化”要求,结合当地及产业实际制订,一年一评,在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中择优评选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在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中推荐申报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建立各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三、扶持政策

(一)加强财政扶持。认真贯彻省政府有关政策,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落实对家庭农场在实施粮食生产及特色主导产业、高标准基本农田地力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机购置补贴等项目的相关财政支持政策。市、县两级农业“两区”建设项目要将示范性家庭农场列入重要扶持对象。

(二)强化信贷支持。将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列入全市“金融支持三农发展——带动农民增收金融扶持行动”重点扶持对象,切实做到“保重点、求实效”。创新富民惠农拳头信贷产品,设计开发适合家庭农场的金融产品,采取利率优惠的方式让利于农。创新担保方式,探索推广家庭农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施、大型农机具、仓单和应收账款等新型抵质押担保业务,切实解决抵押融资难的问题。市、县财政应积极支持农业担保机构把家庭农场纳入服务范围,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

(三)落实用地用电、税费优惠等政策。认真落实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9号)精神,指导家庭农场根据不同种养门类申请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电力部门要保障农场正常生产用电,家庭农场的种植、养殖以及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税收方面参照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规定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的税费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条件的家庭农场享受同等待遇。

四、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培育家庭农场作为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重点,落实工作措施,推进家庭农场快速有序发展。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发展家庭农场的业务指导职责,加强技术推广和政策服务,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市场监管部门要开辟家庭农场登记绿色通道,加强对家庭农场商标注册、信用评价、合同指导等服务。税务部门要为家庭农场办理税务登记和免税申报手续提供指导和便利。财政、国土、水利、金融、保险等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家庭农场发展。要广泛宣传家庭农场相关政策,树立家庭农场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家庭农场发展经验,适时开展工作交流,通过以点带面,提升整体工作水平。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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