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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卢旺达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 颁布单位:中国 卢旺达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71-1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卢旺达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1年11月12日生效日期1971年1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坚决支持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反对新殖民主义、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的斗争;支持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在各国人民之间奉行的和平合作政策。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
两国政府同意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和平和经济、技术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卢旺达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
大使和财政事务协调部长
仲曦东德·加斯翁加
(签字)(签字)
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于基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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