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拱政办发〔2005〕55号
颁布日期:2005-06-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发〔2005〕55号

转发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区防火安全委员会

(2005年6月)

为认真做好我区商场、市场、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努力建设平安拱墅,根据国家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24号,以下简称《通知》)及省、市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以《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标本兼治,督促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彻底整改火灾隐患,确保商场、市场、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容纳顾客人数50人以上的商场、市场(含农贸市场)、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六小”场所(小歌舞厅、小录像厅、小网吧、小电子游戏厅、小旅馆、家庭式小作坊)。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因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厨房油烟管道未及时清洗的。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商住楼中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商场、市场、饭店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的。

3、未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未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单位消防管理人和消防责任人未参加专门消防培训的,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的;未制定完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演练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巡查的;内部消防管理混乱的;未建立消防档案或消防档案不健全的。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7月1日前)。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在对本地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旅馆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摸底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订专项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要及时组织召开相关部门领导和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的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二)自查整改阶段(7月2日—7月7日)。各火灾隐患存在单位要按照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和整改的时限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自改。要对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积极整改,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并于7月6日前将自查情况和自查整改承诺书上报专项治理办公室(附专项治理自查表、自查整改承诺书)。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

(三)治理验收阶段(7月8日-8月17日)。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在火灾隐患存在单位自查自改的基础上,按照治理要求,成立验收检查组,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辖区内的火灾隐患存在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整治的验收。对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舆论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并提请区政府实施挂牌整治,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同时要将专项治理验收情况于2005年8月11日前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此基础上,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全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体检查验收,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逐一检查,逐一验收;对整治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通报;对在整治期间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总结提高阶段(8月18日-9月10日)。专项治理期间,各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对本行业、本系统各隐患存在单位进行检查和督查,确保治理措施落实到位。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检查组,对各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将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形成专题报告,报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1、要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拱墅区商场、市场、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拱墅消防大队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拱墅消防大队,具体负责此次专项治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要加强教育。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消防安全教育,要及时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大力宣扬“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指导思想,积极营造良好的治理氛围。各隐患存在单位要将消防常识教育纳入单位员工技能教育范围,对于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要实施持证上岗,教育全体员工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逃生自救。

3、要形成合力。各镇、街道、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形成合力,切实查处各类火灾隐患和违法违章行为,对整改难度大的遗留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协调解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对消防水源不足和违章搭建的建筑予以督促改正或拆除;人防办要重点对人防场所内开设的商场、市场、旅馆进行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公安消防部门要根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监督,责令火灾隐患单位进行整改,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检查中发现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及“六小”场所,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监管。

附件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治理自查表

附件二: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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