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7-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市教育局二○○四年五月八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03-2007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激发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激活学校办学机制,提高办学整体效益,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学校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推进学校产权制度改革

(一)凡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在我市投资办学者,政府在项目审批、土地供给、规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二)对出资购买现有公办学校(非重点学校)资产继续用于办教育者,政府将以同期行政划拨土地价格和学校建设成本价格出让资产。

(三)对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达到国家规定办学标准的,政府以其招收计划内、且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学生数为准,给予与公办学校相同的生均财政拨款。对民办高中段学校和专门招收外来人员子女的学校,政府也将视其教育成本、收费情况和财力可能,以教育券形式给予受教育者一定的经费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和教育部门共同制订。

二、继续积极施行国有民办教育,推进学校所有权和经办权分离

(四)在总结国有民办教育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市及各县(市、区)要选择1-2所非义务教育学校为试点,试行学校所有权和经办权分离,引入社会力量为办学主体,用民营机制经办国有学校。

(五)社会力量经办国有学校,经办主体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确保教育质量的前提下,政府免收经办者资产占用费,其办学享受的政府财政支持政策与民办学校相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教育部门另行制订。

(六)民办学校和国有民办学校在招生、教育教学管理和教师管理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三、改革高中段学校管理体制,进一步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七)从2004年秋季开始,先在市区高中段学校试行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通过实行新的管理体制,激活学校内部管理机制,促进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八)改革财政拨款办法。为体现财政预算安排的公正、公平,对公办学校的经常性经费安排主要依据生均定额标准,并保证每年略有增长,公办高中段学校生均定额标准一致,学生人数按当年平均学生数计算;学校专项经费,结合需要和可能,统筹安排。

(九)改革学校财务管理。学校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适当结余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报年度收支预算计划,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认真执行。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对预算作适当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有关部门对学校的收费收入除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部分外,必须及时足额返还。学校收费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在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条件下,确保校长规范合理地使用和支配学校教育经费的权力,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

(十)改革学校内部分配制度。学校要根据《嘉兴市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嘉政办发[2004]78号),按照确定的人员编制,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全面实施教职员工聘任制。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编制和人员结构核定工资总额(含奖金)基数,学校在强化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要求,考虑岗位的难易复杂程度,提出具体的分配方案,可实行岗位工资制,也可实行年薪制,鼓励多劳多得、优质优酬,合理拉开分配差距。学校内部分配方案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十一)进一步深化教育收费改革。非义务教育要逐步提高教育收费占教育成本的比例。学费标准可根据本地当年物价水平和学校办学成本、水平、等级,确定一个上限标准,由学校提出方案报物价部门审定并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学校要认真做好扶贫帮困助学工作,实施助学教育券制度,每年提取学费收入的5-10%专项用于贫困学生补助和优秀学生奖励,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

(十二)继续推进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市区高中段学校的后勤资产全部划归市教育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学校后勤管理由市教育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市场运作,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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