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有序用电和大用户负荷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有序用电和大用户负荷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5-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有序用电和大用户负荷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经贸委、市电力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有序用电和大用户负荷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有序用电和大用户负荷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经贸委市电力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我市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自1999年正式运行以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系统规模逐步扩大,功能不断完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特别是面对去年入夏以来的严峻供用电形势,该系统作为实施有序用电的重要手段,发挥了积极作用,确保了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用电,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应对今后一段时期更为严峻的供用电形势,充分发挥负荷管理系统的作用,切实做好有序用电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用电和重要单位用电,现对我市有序用电和大用户负荷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有序用电和大用户负荷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用户负荷管理作为做好有序用电工作的重点来抓,切实加强负荷管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保证系统投入运行率。
二、自2004年5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凡新上100KVA及以上电力用户,在通电投产前,必须安装负荷管理终端,并纳入全省统一流程管理。
三、对已投产但尚未安装负荷管理终端的100KVA及以上电力用户,具备安装条件的,原则上在今年上半年前完成补装工作。确有困难的,经用户申请,市经贸委、市电力局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延迟,但最迟不能超过今年年底。所需费用市三电结余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各县(市)用户由各县(市)三电结余资金补助一半,市本级用户由市本级三电结余资金补助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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