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佳政发〔2008〕17号 |
|---|---|
| 颁布日期:2008-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佳政发〔2008〕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把握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原则。按照“企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的用地规划,发挥土地资源集聚利用效益。用地指标向重大基础设施、鼓励类行业、社会民生事业等倾斜,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保规划、村镇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积极盘活存量。
二、强化土地利用计划的控制作用。年度用地安排必须控制在土地年度利用计划之内,土地供应计划和出让计划应当综合考虑,统筹协调。各区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房产局、规划局、招商局、佳木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的年度用地计划和用地意向汇总上报到市政府。要健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加强用地预审管理,控制用地规模。土地供应计划和出让计划要依法报经市政府批准,若需修改应重新报经市政府批准。
三、完善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制度,推行土地净地出让。财政部门和土地收购储备整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要求,根据我市土地利用市场实际,将已经储备的国有土地梳理统计编制成册,并组织收购和公开出让。储备建设用地必须将现未利用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土地收购储备应重点倾向于区位好、基础设施完备、地产收益高的地块,适当提高出让金底价,推行土地净地出让。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等项目,除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外,原则上都要采取净地出让。净地方式出让要依法采取拍卖竞价的方式确定竞买人。参加竞买的单位和个人不足三人或达不到拍卖底价的,应停止拍卖。待市场成熟后,重新组织拍卖,或按规定转为挂牌出让,具体操作方式由市土地出让底价委员会确定。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
四、开展闲置地、未利用地和废弃地清查和处置工作,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组织全市范围内的闲置地、未利用地和废弃地的清查和处置工作,依法依规对闲置土地作出认定,并分类建立闲置地、未利用地和废弃地档案。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市国土资源局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废弃地、地上地下空间做出利用规划,引导鼓励将其开发成建设用地。近期重点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划拨土地,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利用。要规范开发区和各类工业园区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土地,应主要安排工业项目。开发区、工业园区及专业大市场原则上近期不规划住宅用地。同时,对于新上的工业项目,除依托资源和原址扩建项目外,原则上都要进入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五、依法严格限定划拨地范围,确保政府土地收益。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努力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它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社会保障性住房用地要依法严格控制享受划拨用地的范围。
六、加强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加大土地转让、出租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力度。要认真执行《佳木斯市进一步严格土地市场管理实施办法》(佳政发〔2007〕11号)规定,严格规范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土地市场行为,培育和规范我市土地市场,强化国土资源管理,增加地产收益。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严格界定临时用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临时用地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对于不缴纳土地使用费和罚款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八、完善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的处置和土地出让金的征缴管理工作。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处置方案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土地出让金统一上缴到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把关,统一测算后拨付。要控制量化,强化制约,安置职工以外的剩余土地出让金由市政府统一支配。通过国有企业改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通过享受优惠政策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不允许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需全额补交出让金或由政府按取得使用权时价格收回使用权,特殊情况需经政府常务会批准。
九、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对欠缴土地出让金的用地户,一律不予办理新的用地审批。
十、加大项目批后监管力度,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应计划、出让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十一、制定政策,明确土地征收操作规范。依法制定《佳木斯市土地征收细则》,明确规划区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由同级政府进行统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对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杜绝开发商及用地单位进入土地征地环节。结合我市实际,依法对土地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主体及标准、分配比例、遗留问题作出统一规定。
十二、实行严格的行政首长问责制。要切实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的领导,把节约集约用地摆在重要的位置,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各项工作中,有关部门行政首长违背法定条件、程序擅自给予行政相对人优惠条件或不履行法定义务和行政公开承诺事项,造成土地资产流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