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
|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1994年第8号 |
|---|---|
| 颁布日期:1994-06-10 | 失效日期:2003-11-10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屠宰税征收管理,根据《屠宰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屠宰生猪、菜羊、菜牛(包括其它大牲畜,下同)的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屠宰税。
第三条屠宰税实行按头定额征收。猪每头四元,羊每只一元,牛每头六元。税额的调整,由北京市税务局确定。
第四条屠宰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屠宰应税牲畜的当日。
第五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六条屠宰税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也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金额5%付给手续费。
第七条下列项目免征屠宰税:(一)单位和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菜羊、菜牛;(二)少数民族在宗教节日宰杀自食或分食的牛、羊。
第八条屠宰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在本市执行的屠宰税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1994年6月10日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