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令1994年第8号
颁布日期:1994-06-10失效日期:2003-11-10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屠宰税征收管理,根据《屠宰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屠宰生猪、菜羊、菜牛(包括其它大牲畜,下同)的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屠宰税。

第三条屠宰税实行按头定额征收。猪每头四元,羊每只一元,牛每头六元。税额的调整,由北京市税务局确定。

第四条屠宰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屠宰应税牲畜的当日。

第五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六条屠宰税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也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金额5%付给手续费。

第七条下列项目免征屠宰税:(一)单位和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菜羊、菜牛;(二)少数民族在宗教节日宰杀自食或分食的牛、羊。

第八条屠宰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在本市执行的屠宰税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199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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