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庆政办发〔2007〕77号
颁布日期:2007-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7〕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的通知》(黑政发〔2007〕49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市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文物的本体特征、基本数据及保存情况,文物周边的自然和人文环境情况,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建立我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和完善全市不可移动文物档案,为文物的标准化和动态管理筑牢基础。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我市区域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

普查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复查。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环境现状、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资料都必须详细登录。调查中,测绘文物线图、摄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进行登录。

三、工作步骤

本次文物普查工作以县(区)为单元,每县(区)成立两个普查小组,对本地区的文物状况进行普查。

普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外业工作阶段(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主要任务是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包括野外调查、填写普查登记表、重大发现报告等工作。

内业工作阶段(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包括对普查登记表的整理、以县(区)为单位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录进行整合、为全省的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系统提供基础信息等工作。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组长: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文化局局长

成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市民政局副局长

市财政局副局长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市建设局副局长

市交通局副局长

市水务局副局长

市林业局副局长

市文化局副局长

市统计局副局长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市博物馆作为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此次普查对于全面掌握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提高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各单位要从对历史负责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

(二)密切协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文物普查工作。

(三)加强宣传。各县(区)、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大力宣传文物普查的目的和意义,使文物普查工作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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