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工业项目审批改革的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台政办发〔2015〕39号
颁布日期:2015-06-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深化工业项目审批改革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外无侵权行为,内无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本着“能减则减、能放则放、能快则快、能优则优”的原则,有效提升行政审批效能,优化经济投资环境,促进工业企业发展,确保工业项目早落地、早建成、早见效,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工业项目审批改革明确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台州市区范围内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用地性质符合城乡规划,并属于投资备案类的工业项目。

二、创新举措

推行“政府牵头、企业承诺、施工先行、审批后置”的举措。除新建项目外,对改扩建、已建待批等工业项目审批有关事项由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牵头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企业按照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前应当履行各项承诺及专题会议纪要内容。

(一)新建项目。

1.先办后审。

企业提供总平面图、土地权属证明后,可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核实前,企业将建筑施工图提交规划部门留存。

2.桩基先行。

企业凭规划部门确认的建筑定位图和桩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可先办理桩基工程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3.调整前置。

人防审批、环评批复文件不再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调整为规划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受理阶段告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并抄告人防、环保部门;将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节能审查(仅限于单独建造的非生产性用房)、白蚁防治手续办理、人防审批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调整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新型墙体使用手续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不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调整为建设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受理阶段查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凭证,告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并抄告经信、行政执法部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由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调整为领取房产证前。

4.分期发证。

根据实际生产需要,企业可进行分期建设,分期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房产证。

(二)改扩建项目。

“零土地”改扩建项目,企业提出申请后,按照以下几种类型办理:

1.利用原有厂房加层的项目,区政府(管委会)召集发改、经信、国土、建设、规划、环保、气象、人防、行政执法、消防等相关部门及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人到企业现场办公,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会前企业需提供改造设计方案(附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意见)。

企业凭结论意见为同意改扩建的会议纪要直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完工后,出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房管部门到现场核测,凭结论意见为同意改扩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直接办理房产证。

2.超过出让时规定容积率的改扩建项目(加层项目除外),区政府(管委会)召集发改、经信、国土、建设、规划、环保、气象、人防、行政执法、消防等相关部门及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人到企业现场办公,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会前企业需提供改造设计方案,会后相关审批参照本意见的新建项目审批程序执行。

3.未超过出让时规定容积率的改扩建项目(加层项目除外),参照本意见的新建项目审批程序执行。

改扩建项目如有违法建设的,应当先行处理后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三)已建待批项目。

对本意见施行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建成,但未审批的项目,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且所在区域未列入政府近期拆迁改造范围,符合国家、省、市鼓励发展的产业,确因生产需要,在满足环保、消防、房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可提出补办房产证的要求。

区政府(管委会)召集发改、经信、国土、建设、规划、环保、气象、人防、行政执法、消防等相关部门及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人到企业现场办公,形成专题会议纪要。经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费、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等相关规费后,凭结论意见为同意补办的会议纪要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直接办理房产证。

(四)其他项目。

1.工业用地出让后因城乡规划修改已调整为非工业用地,未办理规划许可、土地有关手续,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容积率范围内按工业用途建设、使用的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参照本意见的相关审批程序执行。

2.除上述情形外的工业项目,由市政府、区政府(管委会)两级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工业项目的审批工作,设立工业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人组成。为切实加强对项目审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和AB岗制度,完善联合办公机制,明确参加应表态、缺席视同意的要求,确保现场办公有效办结。

(二)明确工作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服务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深化改革要求,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责任,落实推进创新审批的主体职责。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深化工业项目的审批改革,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动态监管平台,不定期对项目审批、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要强化效能监督,杜绝变相延时审批,对审批工作中的各种行政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行为一律追究责任。要重视批后监管,加强环保、消防、质量安全等检查,对企业违反本意见和所作承诺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区政府(管委会)关于工业项目专题会议纪要应当明确的内容

2.工业项目审批流程对比图

http://www.zjtz.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2/site/art/2015/6/17/art_3923_54996.html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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