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2002年冬季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2002年冬季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3-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2002年冬季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区2002年冬季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方案》已经第13届1次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三年三月四日
牡丹江市区2002年冬季
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2〕75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市区2002年冬季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依据,坚持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和用工单位需求能力相结合的原则,保障退伍军人第一次就业上岗,鼓励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全面完成我市退伍军人接收安置任务,为支持部队建设和我市创建国家“双拥模范城”四连冠,促进社会稳定做贡献。
二、安置原则
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分配原则:一是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2001年底市区各单位职工人数按比例下达安置指标,职工人数5000人(含5000人)以上的单位按5‰比例下达安置指标;职工人数5000人以下单位按9‰比例下达安置指标。二是对2002年超计划完成安置指标的单位,超指标部分顶替今年安置指标。三是今年超计划完成任务的单位,超计划指标部分可顶替下年安置任务。四是2002年新建、新增、合并单位,按当年职工人数下达安置指标。五是经市政府批准的特困企业本年度不下达安置指标。
三、安置办法
凡在我市市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和隶属关系,都必须承担接收退伍军人的义务,并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指标安置退役士兵。接收单位对安排工作的退伍军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个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所有接收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退役士兵的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企业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手续托管。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对于退伍军人自找安置计划以外的单位,由接收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出具信函,市安置办办理手续;对于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安置办批准后,保留24个月的分配工作资格,期满后档案及有关材料移交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视安置完毕。如本人申请第二次安置,按自找接收单位安置办法办理。
对于退伍军人报考国家公务员,凭退役士兵证和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于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和超期服役的退伍军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四、安置时间
退伍义务兵安置时间为2003年3月1日至5月底,届时各接收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统一到市安置办接收档案,办理手续。如超过规定时间不到市安置办办理手续的单位,视为拒收。
五、奖励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罚款。由市安置办根据《黑龙江省关于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予以处罚,对拒收单位处以5万元至7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出具罚款通知单。从退伍军人分配工作通知书开出的月份起,政府指令性接收单位应按每月600元的标准,支付退伍军人的工资,直至接收上岗为止。市政府对完成安置任务好的单位,将予以一定形式的表彰奖励;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除上述处罚外,还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
六、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和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要提高对安置退伍军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安置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安置工作如期完成。各单位要按政府下达的安置指标,妥善安置退伍军人第一次就业。
(二)实行有偿安置的办法。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具体实施程序和标准按省“双退”安置领导小组下发的《黑龙江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黑民安〔1999〕2号)执行。
(三)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好安置计划。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要严格管理,对有年度用工计划的单位和新建、新增用人名额的单位,必须在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后才能向社会招工,否则不予办理用工就业手续。在确定用工计划时,不得与退伍军人安置政策相抵触,在接收安置时不准附加任何条件,不准拒绝接收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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