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5-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调动社会各界办学的积极性,拓宽教育投资渠道,优化教育资源,促进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事业,与公办教育享有同等的地位。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是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各县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应该把民办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予以重视与推动。
二、明确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规范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满足群众教育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全面执行公平待遇和非歧视性原则,推动民办教育规模扩大。以发展民资民营民办学校、发展非义务教育和扩充优质教育资源为重点,创新办学形式;加强对民办教育质量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努力提高办学水平。
要以发展“优质”教育为主题,以“发展”民办教育为理念,努力提高民办教育在全市教育总量中的比重。到2010年,全市学前教育要在现有民办为主的基础上提升档次,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数和在校生规模适度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民办学校在校生比重占10%以上。全市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新格局。
三、鼓励发展各种形式的民办教育。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学规模、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满足社会教育需求,各种办学形式、各种层次教育均可进行探索和尝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形式投资办学;鼓励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教育资源的整合,实行联合办学;鼓励社会力量收购、租赁闲置的教育资源办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后勤服务,促进公办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鼓励境外人士和教育机构来我市依法开展有实质性投入的合作办学。重点鼓励支持举办规模大、信誉好、运作规范的民办学校。
各级政府可以采取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来扶持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中的薄弱学校及政府新建学校,本着有利于学校发展、兼顾好义务教育公益责任的原则下,可进行“国有民办”改制试验。公办学校可依据政策举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改制或举办民办学校,须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批准。要严格把好资产评估关,明晰产权,规范改制,防止因改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在民办学校的规划、建设、用地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教学用地按公益事业用地实行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特别是在制订城镇居民生活区建设规划时,要优先安排学校建设用地。各级各类学校在征地和新建、改建教学科研用房、教职工和学生生活用房(非商品房)及其附属建筑设施时,按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民办学校可以按生均成本确定学费和住宿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社会力量办学专用票据。
六、鼓励民办学校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民办学校可采取向银行贷款、接受社会捐赠、实行股份制等多种渠道筹措办学资金。接受的社会捐赠款应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学校建设和教学设施的添置。学校收益应用于本校建设再投入或投资本地教育。纳税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捐赠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
七、允许民办学校投资者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校产归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在留足民办学校必需的办学经费、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后,民办学校投资者可以逐步收回办学投资,并按有关政策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成建制班承担辖区内义务教育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民办学校可以申报国家建设教育项目投资。
八、民办学校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师。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公办学校教师到市内民办学校工作,或在市内创办、领办民办学校。大中专毕业生、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与民办学校签定聘用合同后,应在学校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并按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可参照公办学校职务结构比例,自主设岗,自主聘任。凡实行人事代理的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教龄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先评优、表彰、业务培训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一视同仁。
根据民办学校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选派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选派教师要本着本人自愿、组织批准的原则。被选派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身份岗位不变,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工资由民办学校发放,时间为1—2年,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民办学校教师也可以参加公办学校的公开招聘。
九、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严格按照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和冠名权限规范管理,严格把好审批关。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制订和完善评估方案,定期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开展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对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直到取消办学资格。加强民办学校财务和校产管理,实行年度审计制度。
要加强民办学校的党、团、工会、学生会等组织建设,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民办学校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可推荐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校长到民办学校任职、挂职,时间2—3年,期间原职级不变,民办学校发放工资和岗位津贴。
民办学校的招生必须纳入县区的招生计划,允许民办学校跨地区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民办学校的招生提供便利,不得实行地方保护。
十、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各级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对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及其投资者、管理者和优秀教师,各级政府要予以表彰奖励。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学校纳入学校总体布局和管理体系,在教学管理、教师管理、招生管理、学籍管理等方面做到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及时发现和推介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规划、建设、国土部门要把学校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对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和新建校舍,要及时报批,按规定减免有关规费。物价部门要按政策合理核定、及时审批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税务部门要落实好民办学校税收减免政策。公安、工商、文化和环保部门要加强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严从快查处涉校案件。金融部门要积极为民办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信贷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不得向民办学校索、拿、卡、要,不得干扰民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十一、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的领导。各县区要将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发展并举,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帮助民办学校解决办学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采取招商引资、吸纳本地民间资本等办法,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在本地创办1至2所办学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骨干示范性民办学校。倡导成立民办教育促进会。
二○○五年五月八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