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1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方案的通知

(焦政办〔2006〕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焦作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方案

为全面完成市政府与省政府签定的《焦作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目标任务,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优化配置环境资源,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主线,以实现“十一五”环境质量目标为前提,以实施污染物减排工程和政策措施为保障,全面核定区域、流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区域和各重点排污单位总量指标,明确削减任务,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

二、总量指标分配

根据焦作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到2010年,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控制在10.7万吨以内,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8%;化学需氧量年排放总量控制在5.2万吨以内,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3.7%,其中,黄河流域控制在2.37万吨以内,削减21.7%,海河流域控制在2.83万吨以内,削减6.4%。

结合我市实际,把氨氮指标也列入控制目标。到2010年,氨氮年排放总量控制在5645吨以内,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44%。其中海河流域控制在3280吨以内,削减38.4%;黄河流域控制在2365吨以内,削减50.2%。

(一)区域总量指标分配

在省政府下达的以及我市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内,将全市总量指标分配到各县(市)以及重点排污单位。市辖区和高新区不直接分配总量指标,由焦作市统一管理。市辖区和高新区必须按照市政府下达的污染整治任务和减排措施,开展污染物减排工作。

1.修武县

2010年底前,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分别控制在2460吨、365吨和3781吨以内,在2005年基础上分别削减24.4%、62.2%和34.4%。

2.博爱县

2010年底前,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分别控制在7395吨、825吨和3903吨以内,在2005年基础上分别削减15.7%、43.6%和25%。

3.武陟县

2010年底前,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分别控制在5520吨、625吨和5337吨以内,在2005年基础上分别削减54%、51%和6.4%。

4.温县

2010年底前,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分别控制在4310吨、725吨和3156吨以内,在2005年基础上分别削减43.8%、45.8%和14.3%。

5.沁阳市

2010年底前,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分别控制在4725吨、550吨和5873吨以内,在2005年基础上分别削减45.2%、67%和4.5%。

6.孟州市

2010年底前,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分别控制在7615吨、985吨和5335吨以内,在2005年基础上分别削减46.3%、38.9%和21.3%。

各县(市)具体分配指标见附件1—3。

(二)重点排污单位总量指标分配

2010年底前,辖区内重点源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控制在分配指标以内(各单位具体分配指标见附件4—7)。实际年度允许排放量,根据污染整治任务进度安排和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定。

三、保障措施

(一)深化流域水污染整治

1.强化水污染企业深度治理。对造纸、皮革皮毛、化工、酿造等重点行业工业废水进行深度治理,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2010年底以前,所有排污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必须达到控制指标要求。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到排放总量和浓度要求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治理期间予以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

2.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各县(市)要积极做好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限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同时配套建成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泥处理设施,确保城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统筹考虑污水再生利用,建设中水回用工程。

(二)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

1.扎实推进重点企业二氧化硫污染治理。辖区内电力、化工、冶金等行业的重点废气污染企业,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限定的脱硫除尘效率,完成烟气净化系统建设和改造,配套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强化运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2.加快城市能源结构调整。市区、各县(市)建成区要逐步减少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管网工程和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燃气普及率和集中供热普及率。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严格环境准入。严格限制高物耗、高能耗、高水耗项目建设,从源头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新建项目必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合理利用资源,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增产减污的要求;对于未完成污染物削减任务或总量超标的区域,暂停新建项目的审批。

2.强化淘汰和退出机制。加快关闭小火电机组、小水泥机立窑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对电力、化工、造纸、皮毛皮革、酿造等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的企业,依法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四)强化环境监管和执法

1.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测是总量控制的技术支撑,是准确测算总量的关键。“十一五”期间,辖区内所有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焦作市环境监察监控中心联网,建成完善的污染源监控平台,规范总量监控技术措施。

2.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环境执法监督管理,加大对各种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对擅自停运环保设施、偷排污染物、超标排污等违法企业,加征排污费,实行限产或停产治理等处罚;对没有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或治理后总量仍然不能达标的重污染企业,依法关闭。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项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五)加大环保资金投入

1.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保证环保投入逐年增加。进一步拓宽环保投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的环保投入格局,促进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营。按照《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并保本微利。

2.各排污单位要把污染物总量削减作为重点,积极筹集资金,确保污染治理工程按时完成并投入运行,完成污染物削减任务。

(六)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1.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目标和政府主要领导人政绩考核。

2.实行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与财政挂钩。对未完成区域污染物削减目标的县(市),实行经济处罚,由市财政从各县(市)财政中直接扣缴。

3.加强污染物总量削减的调度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季度报告、半年公布、年度考核。

4.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市环保局,对本方案确定的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市监察部门对未完成总量削减任务和环境质量目标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各县(市)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削减计划,把总量指标分解到各重点排污单位,落实到治理项目,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污染物削减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1.焦作市“十一五”化学需氧量(COD)总量分配表

2.焦作市“十一五”氨氮(NH3—N)总量分配表

3.焦作市“十一五”二氧化硫(SO2)总量分配表

4.焦作市“十一五”重点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

配表(COD)

5.焦作市“十一五”重点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

表(NH3—N)

6.焦作市“十一五”重点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表(SO2)

7.焦作市省控重点电力企业二氧化硫年度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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