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金明工业园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金明工业园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7-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金明工业园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汴政〔2003〕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开封市金明工业园区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开封市金明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建设金明工业园区是市委、市政府为加快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实现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县区和市直各单位的招商引资、新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均可进入园区,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凡经园区管理委员会批准进入园区的项目,实行“零地价准入”,其土地租金,由市、县(区)财政支付。
2.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需征用土地的项目,按企业实际用地面积,由企业先行交纳所有征地费用。然后由市、县(区)财政从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中逐年返奖给企业。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按30亩的征地费用予以返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企业,按50亩的征地费用予以返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100亩的征地费用予以返奖。具体返奖办法由园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订。上述企业属市直各单位引进的由市财政予以返奖,属各县区引进的由各县区财政予以返奖。
3.项目用地本着节约的原则,由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投资规模和企业实际需要,按园区统一规划和行业布局予以安排,签订用地合同。
二、税收优惠政策
1.对本市投资者独资或控股兴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属于租用土地的,所征企业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算帐的地方留成部分,自建成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50%奖励给企业。需征用土地的,享受“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第2条的规定。
2.对本市以外的投资者独资或控股兴建的企业,属租用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所征企业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算帐的地方留成部分,自建成投产之日起,3年内全部奖励给企业。需征用土地的,除享受“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第2条的规定外,在财政返奖完企业的征地费用后,所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奖励时间为3年。
3.对本市投资者独资或控股兴建的高新技术企业(须经省及省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出口创汇企业(产品直接出口值在70%以上),属租用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所征企业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算帐的地方留成部分,自建成投产之日起,4年内按50%奖励给企业。需征用土地的,享受“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第2条的规定。
4.对本市以外投资者独资或控股兴建的高新技术企业(须经省及省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出口创汇企业(产品直接出口值在70%以上),属租用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所征企业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算帐的地方留成部分,自建成投产之日起,4年内全部奖励给企业。需征用土地的,除享受“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第2条的规定外,在财政返奖完企业的征地费用后,所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奖励时间为4年。
三、资金扶持政策
市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如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等,向园区倾斜。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要在控制担保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对园区内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允许园区内的企业以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及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申请贷款。金融机构要对园区内的企业实行主办银行和驻园区信贷员制度,扩大贷款规模,提高授信额度,加大信贷支持。
四、放宽注册资本方式,实行预备期企业登记制
园区内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企业,首期认缴资本达到10%,其余部分3年内到位,工商部门予以核准登记。经省及省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注册作价出资额由各投资方协商认定,不必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对建设周期长、前置审批复杂的企业,由工商管理部门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实行预备期管理(预备期为1年),待相关手续完备后,予以核发正式营业执照。预备期企业享受新建企业应有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引进市外资金用于园区开发建设、兴办企业的,按《开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汴政〔2002〕33号)文件执行。
六、人才政策
1.园区内企业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实行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样的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政策,享受同等待遇,由园区管理委员会协同有关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2.对于到园区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有关政策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意见》(汴发〔2002〕21号)执行。
3.园区内企业需从市外引进所需专业技术、管理人才的,园区管理委员会帮助办理有关调动、落户手续。对引进的高级人才,其工资、福利待遇等由企业自行决定。
4.在园区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在经济活动、科技开发、技术创新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纳入省、市组织的有突出贡献专家、市拔尖人才评选范围。
七、本优惠政策由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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