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1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龙政综〔2005〕4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全面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保障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快龙岩生态型经济枢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5]4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依法行政,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煤炭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行动。到2007年7月,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实现下列目标:
1、全市矿产资源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
2、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和处理;
3、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到位,生产安全事故明显减少;
4、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5、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对矿产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矿业投资环境明显改善;
6、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列入规划管理,资源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督管理得到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探、采秩序。
二、主要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1、依法严历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各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无证勘查、开采行为进行全面排查、集中整治,保持高压态势,严防死灰复燃。对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按无证矿山予以查处关闭。加大对无证非法采矿的整治力度,落实矿山档案资料、日常巡查汇报督查、“五不准”、社会监督举报和奖励、行政责任追究、法律责任追究等六项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巡查到位、关闭到位、查处到位、责任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地政府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取缔关闭,公安部门和经贸部门要查处火工材料来源及供电行为。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非法采矿行为和破坏性采矿行为的查处工作,涉嫌构成犯罪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立案查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全面查处违法探、采等违法办矿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建档立案,并依法进行查处。要建立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对本矿区范围的巡查、报告制度,对侵入他人矿界非法采矿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维护好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年度检查报告制度,监督探矿权人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按期开展勘查施工,监督采矿权人严格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组织开采。对违法组织勘查施工和开采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严格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主要核查采矿权人与实际采矿经营者是否一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矿山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对转让方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3、切实加强矿业开发对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对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对禁采区内的矿山,由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关闭。禁止在禁采区内新批设立矿山。
4、切实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在2005年底前完成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证工作,2006年完成60%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证工作,2007年底前完成全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证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矿山整改期间,按整改方案供应火工材料。对未按时限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整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和拒不停产整顿、停而不整或明停暗开的矿山,要坚决依法关闭,并书面通知国土资源、经贸、公安、工商等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市、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加强尾矿库的监管,消除隐患,防范灾害。
5、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和国土资源、经贸、发改、公安、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矿产资源探采监管行政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的,要予以纠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入股办矿等行为要依法查处。
6、认真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改、经贸部门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开展专项检查,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要严肃查处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切实提高我市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7、加大对重点矿种和重点矿区的专项整治工作。继续将煤、金、铁、铅、锌、稀土、石灰石、饰面石材等作为重点整顿矿种。永定县、新罗区是省定的治理整顿重点县(区),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已关闭小煤矿的“回潮”开采行为,从制度上、措施上杜绝无证开采事件的发生。永定洪山、培丰、龙潭、高陂矿区,新罗岩山、中甲、马坑、蓝田矿区和粘土矿区,长汀稀土矿区,连城庙前、田心矿区,武平岩前矿区,漳平大深、拱桥矿区和上杭稀土矿等是我市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点矿区,有关县(市、区)要制定一矿一案的整治措施,集中力量,重点整治,使矿业秩序得到根本好转。上述重点矿区作为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验收的必检矿区,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各县(市、区)要针对本地实际,确定整顿的重点矿种和矿区,积极有效地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继续对保护性开采的钨、锡、稀土等特定矿种实行总量控制,暂停审核和上报钨矿、稀土矿的采矿许可申请报件,严格执行钨矿和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8、继续推进“青山挂白”治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关闭辖区内高速公路、国省道、铁路、九龙江、汀江等两侧“禁采区”内的开采矿山,认真做好关闭矿山和废弃矿山的“青山挂白”治理工作,恢复矿山生态环境。建立国省道两侧无证粘土场的长效监管机制,防止“死灰复燃”。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1、加强规划编制工作。2005年底前完成《龙岩市“十一五”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修编工作。
2、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转让等相关管理制度,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采矿权申请,不得审批发证。加强对探矿权的监督管理,规范地质勘查行为,严格探矿权开工报告制度和野外验收制度,防范和打击以采代探和跑马圈地等行为。
3、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以煤炭、石灰石、花岗石等矿种为重点,严格执行最小开采规模,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2006年底前完成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继续抓好石灰石、花岗石矿山的关闭淘汰和联合改造工作,切实提高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科学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煤炭资源开发的整合由市经贸委、煤管局牵头负责,非煤矿山资源开发的整合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要统一编制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对到2006年底仍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企业,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关闭或收回矿权实行有偿出让。
4、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采矿权延续一律实行有偿出让,到2006年12月实现全市所有矿山的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采矿许可证到期未延续的,应注销采矿许可证,收回采矿权,按市场竞争方式重新出让采矿权。
5、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省政府将出台《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各县(市、区)政府应对辖区内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加快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恢复与治理。
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建立由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工作负总责,各部门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国土资源、发改、经贸、安监、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据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探采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无证非法矿山的关闭整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对无证非法采矿的巡查监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证非法采矿行为。煤管局负责对持证合法开采煤矿和联合改造煤矿的整治和监管工作。经贸、电力部门负责对矿山供电情况进行整治和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对矿山火工品供应的审批、监管,对非法开采及涉爆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立案查处。工商部门依法及时扣押非法采矿的设备和工具。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持证矿山的安全评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对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及联合改造矿山“三同时”进行监管和审批。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矿及整顿和监管方面的失职、渎职案件。要进一步强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正常秩序。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市国土资源局、经贸委、发改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煤炭管理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成立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按照市政府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形成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良好氛围,促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深入开展。
(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地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摸清非法采矿活动基本情况,并逐一登记造册。凡属无证采矿,立即予以强制取缔关闭,并依法查处;全面完成2005年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依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生产,存在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矿山,要提出处理意见,该责令停产整顿的要停产整顿,该立案查处的要立案查处;对证照不全或列入停产整顿的矿山,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或及时注销、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阶段:2006年12月前。基本完成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所有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依法进行查处。实现探矿权人依法勘查,采矿权人依法办矿。
第三阶段:2007年7月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实现规范有序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三)检查验收
2007年8月,县(市、区)政府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上报市政府。2007年9月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上报省政府。2007年10月,省政府组织检查验收组对市、县(市、区)政府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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