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漯河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6-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漯河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漯政〔2004〕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提高我市农民工素质和就业能力,进一步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厅等部门2004—2010年河南省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豫政办〔2004〕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农民工素质为目的,以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充分调动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农民个人的积极性,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逐步形成政府统筹、行业组织、市场运作、重点依托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培训的工作格局,促使农民工由“体力型”向“智力型”、“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2、目标任务。2004年,开展引导性培训2万人,职业技能培训0.5万人,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4万农民工进行岗位培训。2005—2007年,开展引导性培训16万人,职业技能培训5万人,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12万农民工进行岗位培训。2008—2010年,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30万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对其中的7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16万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

二、培训对象、内容和方式

l、培训对象。需要转移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新增劳动力、本地非农行业农民工。

2、培训内容。引导性培训,由乡镇组织进行,主要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农民工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树立新的就业观。职业技能培训,由各级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的要求和市场需求,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110个工种设置培训课程。当前的培训重点是信息业、农产品加工业、家政服务、餐饮、酒店、保健、建筑、加工制造业等行业的职业技能。岗位培训,由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设置课程,自主开展培训。

3、培训方式:职业技能培训可分为长训班、短训班以及根据企业用工需要的定向班。市级主要开设长训班,培训对象为具有高中文化的中青年,毕业后要求达到中级工以上技术水平;县级开设短训班,培训对象为初中以上文化的青年农民,毕业后要求达到初级工技术水平;乡镇主要进行引导性培训。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毕业时要填写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由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到相关培训基地进行培训。

三、主要措施

1、整合现有资源,集中力量搞好农民工培训。各类成人学校、技工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单位要集中力量,搞好职业技术培训;各类农业推广培训中心、乡镇党员电教中心及乡镇成人学校承担引导性培训。市、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统一加挂“农民教育培训中心”牌子,指导乡镇开展引导性培训。为了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效果,市、县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对申请政府培训经费补贴的各类培训机构进行统一认定,认定合格的授予“漯河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称号,由市政府统一挂牌。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学校,进行在岗培训。各县区要千方百计挖掘和整合教育资源,尽量扩大培训规模。

2、加强管理,确保教学质量。一是对办学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更新淘汰机制。市、县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经费补贴的培训机构除正常的监督检查外,每1—2年进行一次资格认定,对不合格或不守信用的培训机构要及时更新淘汰,不断补充新的培训机构。二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市、县区每年要举办2期以上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师资培训班,不断充实师资力量,提高教学水平。培训机构可根据需要,聘请市内外大专院校、有关业务部门或工商企业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教授、高级技术工人等任兼职教师。市、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师资资源库,合理调剂,资源共享,并定期对教师任职资格进行考评检查,不合格者不得聘用。三是要加强教学管理,改进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因人施教,严格考试考核,保证每一个学员至少掌握一门专业技能,适应用工需求。各培训机构要突出办学特色,树立培训品牌。四是抓好培训试点,以点带面。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在不同地区开展不同形式的培训试点,探索经验逐步推广。

3、加大资金投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市、县区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扶贫资金的15%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绿色证书工程”、“跨世纪青年农民培训工程”也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列为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所需经费从提取职工工资总额1.5%的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各级财政用于补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经费要专款专用。

4、制定激励政策,提高培训效果。通过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可申请培训补助经费,对成绩突出的基地,按照培训后的就业人数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物价部门要严格审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要降低或免除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的收费。培训机构要压缩费用,节约开支,切实降低农民工的培训费用。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机构要减半收费,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就业准入制。凡在漯河辖区的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大力推行“订单式培训”,调动农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6、搞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服务和劳务输出服务。一要构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输出的资源调查系统,形成市有资源库、县区有网络、乡镇有台帐、村有名册的资源体系。通过调查了解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转移输出状况、富余劳动力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技能水平、求职意愿、外出务工人员的地域分布、从事职业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和输出。二要广开农民工转移渠道,及时发布用工信息,为农民外出务工提供优质服务。三要搞好跟踪调查。市、县区农业局要会同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到就业单位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学员的就业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收回财政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培训单位的培训资格。

7、引入市场机制,实行管培分离。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吸纳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创建公平竞争的培训环境,通过市场化运作,共同参与农民工的培训。坚持培训机构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自主联系就业、政府引导规范的原则,培训机构要广泛与用人单位或劳务输出组织结合,直接开展订单、定向培训。引进产业化经营模式,建立集招生、培训、就业为一体的经济组织,促进培训与就业的紧密结合,以市场引导培训,以就业促进培训。各培训单位在扩大培训规模的同时,要开展特色培训,逐步树立培训品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制定规划、宣传发动、优化工作环境、认定培训机构、验收培训转移效果、跟踪服务、制定和兑现落实有关政策等工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搞好服务。

四、组织领导

1、建立组织,强化领导。市政府成立“漯河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输出的重大事项。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各县区都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乡镇要充实农技推广力量,在农技推广服务中心加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办公室”牌子,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2、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责任。各级政府要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统一组织,互相配合。农业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重点做好培训机构认定、招标、监管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务输出的管理工作,负责审查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鉴定以及劳务中介机构的审批;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培训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培训资金的使用情况;金融部门负责为参训的农民提供就业小额贷款;教育部门在组织本系统教育培训资源参与转移培训工作的同时,负责培训学历的认定;科技部门要利用各种科技培训中心、科技示范基地开展转移培训工作;建设部门重点做好建筑行业农民工的转移培训工作;扶贫部门要重点做好扶贫对象的转移培训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相关社团组织的审批;供销部门要发挥其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作用,积极开展市场营销方面的培训;工会、司法部门负责帮助外出务工人员维护合法权益;驻外办事机构负责为漯河籍务工人员搞好服务、协调工作;团组织、妇联负责宣传动员广大青年、妇女参加务工技能培训,为参训农民外出务工提供相应服务;广电部门、新闻单位负责宣传、报道;其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都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支持和帮助。

3、以县为主,分级负责。县区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组织实施单位,以县区为单位组织项目申报,培训任务由县区主管部门落实到培训机构;培训验收由县区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验;培训机构由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监管。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参训农民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

4、强化监督,狠抓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和资金的落实,建立岗位责任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防止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用工单位借培训之名乱收费,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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