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梅市府〔2007〕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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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梅市府〔2007〕62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加快发展流通业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为促进我市流通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号)等规定,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财政支持政策
(一)对在我市注册的流通业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可参照《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7〕18号)有关规定享受财政专向性扶持资金政策,资金来源由企业纳税入库的属地地方财政承担。
(二)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流通业发展的支持。主要用于流通业扩大规模效益、提升技术水平,以及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和支撑作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或贷款贴息等;重点支持流通业信息服务网络建设等,加快流通业发展。
(三)对新认定的流通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2万元。
(四)对列入国家、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镇级、村级农家店,市政府给予每个1000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配送中心,市政府给予每个5万元的财政奖励。
(五)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品牌汽车销售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鼓励扶持流通企业上市,市政府对企业上市进行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凭受理回执(或可作凭证的其他文本)奖给100万元,挂牌上市后再奖励100万元。
二、税收扶持政策
(七)开展农产品企业连锁经营试点,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一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抵扣。
(八)对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九)对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建设冷藏、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的,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实行加速折旧。
(十)政府将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对条件比较成熟的物流企业可层报地税部门批准为试点企业,对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分包或合作方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十一)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梅州市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可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实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和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流通企业,可申请办理有关减免税的确认手续。
三、收费优惠政策
(十三)市级物流园区的建设,享受建设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市级流通龙头企业享受工业园区企业的待遇。
(十四)市级流通龙头企业用水,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收取水资源费。
四、用地优惠政策
(十五)国土资源部门对市级流通龙头企业经营所需用地,优先审批,其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用)各种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经营农产品生鲜连锁超市新增建设用地所需农用地转用和占用耕地指标统一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安排。对占用土地进行永久性设施建设的,按非农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七)政府鼓励流通企业积极盘活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划拨土地改变用途手续,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重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作为物流配送中心用地,提供给物流企业。
(十八)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对旧仓库等设施进行拆迁易地改造且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的,政府在拆迁或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时,将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并在城市物流规划用地上给予相应安排。
(十九)优先规划和建设一个会展场馆,作为梅州的会议中心和展览中心。
五、其他优惠政策
(二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经营农产品生鲜连锁超市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给予办理“绿色通行证”。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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