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南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计划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南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南府办〔2007〕1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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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7-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南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计划的通知
南府办〔2007〕1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南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
2007年南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计划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南府发〔2006〕59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发〔2007〕6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此新闻发布计划。
一、新闻发布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外宣"三贴近"原则,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南宁,为全面构建开放南宁和谐南宁,建设广西"首善之区"和区域性国际城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
新闻发布采取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通气会和提供新闻稿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三、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及日程安排
(一)2007年1月,召开"规范建设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南宁区域性国际物流基地咨询会",由市发改委负责。(已发布)
(二)2007年1月,召开2006年南宁市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由市统计局负责。(已发布)
(三)2007年4月,召开2007年一季度南宁市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由市统计局负责。(已发布)
(四)2007年4月,南宁市第一季度食品抽样监测通报,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已发布)
(五)2007年5月,召开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新闻通气会,由市发改委负责。(已发布)
(六)2007年5月,南宁市时令、节日食品抽样监测通报,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七)2007年6月,南宁市冷冻饮品专项抽样监测通报,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八)2007年7月,召开2007年上半年南宁市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由市统计局负责。
(九)2007年7月,南宁市第二季度食品抽样监测通报,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十)2007年7月,第十七届中国厨师节暨2007南宁·东南亚国际旅游美食节新闻通报,由市商务局负责。
(十一)2007年7月,“2007爱心改变命运-我要上大学"大型主题公益活动新闻发布会,由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负责。
(十二)2007年8月,南宁市月饼专项抽样监测通报,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十三)2007年,召开第九届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和南宁市服务第四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筹备工作新闻发布会,由市大型活动办负责。(具体时间待定)
(十四)2007年,召开南宁市外商企业服务月活动新闻发布会,由市招商局负责。(具体时间待定)
(十五)2007年9月,召开第三季度南宁市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由市统计局负责。
(十六)2007年9月,南宁市米粉、熟肉烧卤制品、肉丸类食品专项抽样监测通报,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十七)2007年10月,南宁市第三季度食品抽样监测通报,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十八)2007年11月,豆腐、腐竹专项抽样监测通报,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十九)2007年12月,公布南宁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由市统计局负责。
(二十)2007年12月,第四季度食品抽样监测通报,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四、其他事项
(一)新闻发布工作涉及面广、政治性强,南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要根据上述日程安排,积极主动地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制定每次新闻发布的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南宁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南宁市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做好新闻发布的材料准备工作。新闻发布材料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批后书面回复申报部门。
(三)市人民政府的新闻发布会地点相对固定为:南宁市政府1号楼二楼会议室,必要时可在南宁电视台200平方米演播厅进行发布。新闻发布会会场布置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参照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做法,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会标固定为"南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或"……记者通气会"。
(四)各新闻单位特别是市属主要新闻单位,要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的要求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在重要版面和黄金时段,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道各新闻发布会的内容。
(五)每年11月底前,各部门、各单位将本部门、本单位需要在下一年度以南宁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新闻发布内容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定。
(六)市属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自主进行的新闻发布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另行公布,并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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