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企业自备发电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企业自备发电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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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企业自备发电的通知
南府发〔2004〕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市属各工业企业:
由于国民经济持续向好,电力需求旺盛,而我区遭遇秋冬春连旱的影响,2004年全区电力供需矛盾更为突出,缺电将比2003年严重,已由电网局部性、季节性缺电转变为全网全年性缺电。预计到今年底明年初电力供应形势才会有所好转,2008年后电力供应矛盾才能根本解决。与全区一样,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将因此受到很大的制约。为了克服电力供应紧缺的困难,保持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各单位必须千方百计开源节流,鼓励企业自备发电就是积极的应对措施之一。企业自备发电,可以减少生产经营对电网供电的依赖,缓解电网压力,从而减少对市区的拉闸限电,有利于保证居民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有利于保证社会秩序的正常和稳定;企业自备发电,才能够正常地组织生产,同时避免拉闸限电造成的经济损失,保证合同履行和牢固占领市场,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所以采取鼓励和实行企业自备发电办法,对全市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协调发展和企业的生存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一、鼓励办法
凡在南宁市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市属工业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在柴油、汽油发电机生产企业或专业经销商新购置自备柴油、汽油发电机(单机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在市工业结构调整资金中列支。市本级工业企业由市财政补助100元/千瓦;县(区)、开发区本级工业企业由市财政补助50元/千瓦,县(区)、开发区财政补助50元/千瓦。
二、申办程序
(一)企业在购置自备发电机前,应向市经委申报财政补贴意向。
(二)企业在装置自备发电机前,必须向南宁供电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按供电部门要求的自备发电机装置技术规范及标准提供电气主接线图及有关参数、自备电源的供电范围、负荷设备清单(容量)、平面布置图、自备电源的额定容量等参数及其闭锁装置图。企业自备发电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用户自备发电机电气装置、机房定置、发电用油管理必须符合电力、安全、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
2、自备发电机的切换装置(包括与原有供电系统的连接方案)必须可以连同零线一起切换、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经供电部门认可。
3、自备发电机零线必须单独接地,单独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小于或等于4欧姆,不得与原有公用电网共用接地零线。
4、自备发电机验收时应严格按照规定验收,确保做到单独接地、机械闭锁,严防出现倒送电的情况。
5、自备发电机机房应有良好的采光、排气、排污、散热、电器灭火设施,加强发电用油的管理,防止各类中毒、火灾、污染等事故的发生。
(三)自备电源装置安装完成后,企业应向供电部门报验。供电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双方签订《自备电源协议》后,方可投入发电运行。未经供电部门同意,企业不能任意更改。
(四)自备发电机投入运行一个月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填写《南宁市工业企业自备发电机财政资助资金申请表》,经所属县(区)、开发区或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附上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柴油、汽油发电机生产企业或专业经销商购置发电机的发票复印件及《自备电源协议》,向市经委申报办理,经审批同意后,到市财政局办理补助手续。
三、其他要求
(一)享受补助的工业企业仍应严格遵守我市计划用电管理规定,在规定停止用电的时间内停止使用外电。
(二)中石化南宁分公司、中石油南宁分公司要做好计划,积极组织货源,保障企业自备发电机用油供应。
(三)南宁供电局要加强对用户自备发电机的日常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企业应按期整改。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也应制定相应补助办法。
(五)鼓励企业自备发电的时间暂定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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