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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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3-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宛政〔2005〕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推动我市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提高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养护质量和效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事企分开、改企转制、管养分离、权责统一、分级负责、强化监管、保障畅通”的基本思路,全面推进我市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
(二)改革目标实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模式、机构、运行机制、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管理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市、县公路养护分级负责、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的管理模式;现有公路管理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与主管单位全部脱钩,依法组建企业法人实体,独立经营,实现事企分开、管养分离,全面提高我市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养护质量和效率。
二、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一)养护管理模式改革
实行在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按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养护管理模式。
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南阳市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制订养护目标和实施标准,负责全市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公路养护目标的实施。
县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和小修保养工程的组织实施。
(二)养护管理机构改革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公路管理部门和公路养护队伍实行管养分离。市公路局下属的工程处、物资仓库、设计院、检测中心以及县级公路局所属的工程处(队)、厂、场、站、库、院等事业单位全部整建制转为企业,依法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实现与公路管理部门人、财、物彻底脱钩。积极推行股份制,鼓励多种所有制成份参与或组建公路养护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市公路局所属的公路技工学校保留事业单位性质不变,其正常管理经费纳入全市养护管理经费中统筹考虑。
市、县两级公路管理部门机关仍保留事业单位编制。市公路管理部门机关编制人数由市编制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县级公路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县级编制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市公路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省定标准养护里程及人员配置办法研究确定。
(三)养护运行机制改革
实行公路管理与养护分离,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开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市场运行机制。打破区域和系统界限,大、中修养护按项目,小修保养按路段对养护企业、养护技术咨询监理公司全部实行公开招标。
实行养护市场准入制度,养护企业需取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养护企业资质,并依据核批的养护企业资质等级参与公路养护市场竞争。同时鼓励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建立养护生产、养护监理企业,参与公路养护。
市公路管理部门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施工监理制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养护工程实行管理和监督。
(四)养护资金管理改革
收费还贷公路的管养费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统贷统还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1〕81号)规定的比例,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市公路管理部门,市公路管理部门应检查、监督通行费收入如数按期上解省财政部门设在市财政的汇缴专户。经营性收费公路的管养费用由经营公司承担。
非收费干线公路养护经费和管理经费按省对市切块包干管理方式执行。
养护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市公路管理部门。市公路管理部门与各县(市、区)公路部门签订小修保养经费切块包干合同,对资金总量、养护项目、养护生产指标和通行能力实行目标管理,市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各县市区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拨付小修保养经费,严禁挪用养护经费用于管理经费开支。
市、县级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编制和勤俭节约的原则,核定市县两级公路主管部门的管理经费,不准挪用养护经费用于管理经费开支。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养护经费和管理经费的监督。
(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
在市、县公路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改革中,上级将历年来省交通规费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按账面原值划转市政府管理后,各级政府本着有利于公路发展的原则,认真办理划转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具体办法参照豫政〔2004〕53号文件和《关于企业改制工作中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豫国资文〔2004〕69号)执行。
(六)强化监管,落实质量责任制
养护体制改革后,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制定辖区内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计划,经县交通部门、市公路部门审核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干线公路养护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公路管理部门要将干线公路养护质量标准、工期、主管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在本地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护计划的监督执行。
三、配套政策
(一)富余人员安置
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
(二)离退休和养老保险政策
1.从2004年10月1日起,改制后企业所属人员纳入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2004年10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改制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改制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离退休费由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足额发放,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3.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前的原在编正式职工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在改制时可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退休费。提前1年以上退休的,可增加一个档次的职务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金由公路管理部门从养护管理经费中支付,划拨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从事养护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规定执行。
4.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制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09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计发的,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月足额发放。补贴基数为2004年9月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04年9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费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补贴办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有关政策执行。
其他在册职工改为非国有企业的员工,或改为国有控股企业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其计算办法和资金来源,按宛办[2005]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改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三)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政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其人员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税收政策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要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有关税收政策比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精神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一)全市干线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县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改革期间,建立全市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副市长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负责研究推进改革的政策和措施,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推进,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学习豫政犤2004犦53号文件和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职工增强改革意识,理解支持并主动参与改革,及时摸清底子,精心组织,抓紧制定本系统、本单位改革实施细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三)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改革任务要在今年六月底前完成。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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