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8-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的通知

宁政〔2005〕文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切实做好对老年人的社会优待服务工作,使广大老年人充分享受到我市改革开放的成果,根据《福建省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精神,现将我市对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投劳,农村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老年人免除“一事一议”集资,65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一事一议”集资酌情减免。

二、各级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在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收费等方面对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实行优先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三、老年人凭《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进入公园(不含园中园)、非商业性展览馆等,享受免费游览、参观;7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入各旅游景点,在购买门票时给予五折优惠。

四、电影院、文化宫(馆)、体育场(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经营管理部门,应为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提供便利,除分帐大片和巨片外,城乡电影院对老年人凭《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观看电影按半价收费。

五、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凭《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免费乘车有关手续,在市区内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公共汽车上应提倡为老年人让座。

六、车站、港口等经营管理部门应为老年人购票、进站、托运行李、上下车(船)提供方便。应在候车(船)室设老年人专用座位。

七、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按闽委发[2001]5号文件规定,酌情给予缓交减交或免交。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依照《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

八、非经营性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社会福利院等为老年人服务的单位和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身边无子女的老年人,持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在申请安装闭路电视时,按80%收取初装费,并优先安装。

九、商业、水电、燃料、电信、邮政等窗口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服务和照顾,提倡为老年人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十、各县(市、区)政府对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00元长寿营养补贴,发放工作由所在县(市、区)老龄办办理,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列支;卫生部门定期为他们免费体检、巡诊。

十一、60岁以上老年人凭《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免费在市区公共厕所用厕。

十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规定;市直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涉及上述敬老优待服务项目的单位,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优待服务内容,在服务窗口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兑现承诺。

十三、本通知实施后,《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的通知》(宁政〔2001〕文142号)停止执行。

本通知所称“老年人”,为年满60周岁者(对年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年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由福建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和管理,设区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发放,发放过程中要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硬性派发。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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