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4-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濮政办〔2007〕19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表彰奖励综合管理工作的通知》(濮政文〔2006〕92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我市表彰奖励综合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纳入了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表彰奖励的激励效应逐步提高。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表彰次数、设立奖项过多,表彰范围过大,不按规定程序报批,随意提高规格等问题,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原则、提高质量

表彰奖励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进工作为目的,以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为着力点,全面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调动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推进濮阳又好又快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为此,表彰奖励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代表性、先进性的原则。评选表彰先进,要以政治表现、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全市或本地本系统堪称典范和楷模。

(二)坚持按比例、分层次、优中选优的原则,重点在基层单位和长期在一线岗位工作的人员中评比。

(三)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重在精神鼓励。

(四)坚持实事求是、综合管理的原则,坚决制止过多过滥的现象,不搞上下对口,不搞横向攀比,不搞层层仿照。

二、严格程序、规范管理

按照《通知》要求,表彰奖励活动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受理和承办。在整个表彰奖励活动中,要严格规范表彰奖励审批程序,坚持一个部门受理和承办,即政府人事部门;一枝笔审批,即凡属政府表彰的由市长签批,市长外出时由常务副市长签批;与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由提出表彰部门和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表彰奖励事项,提前与人事部门沟通,由人事部门提交议题、进行汇报,对主办单位自己提出的表彰奖励议题,人事部门不予受理。

根据《通知》规定,表彰奖励活动按计划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表彰奖励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报市政府领导同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实施。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通知》文件精神,加强对表彰奖励活动的领导和指导工作,政府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的职能,坚持原则,规范程序,严格把关,认真做好表彰奖励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各级人事、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监督。各类评比表彰活动要讲求实效,注重节俭,真正起到总结经验、发扬成绩、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推动工作的作用。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全市性评比表彰活动的,各级各部门有关领导应拒绝参加,新闻单位不得宣传报道,并及时向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反映。其表彰对象不得执行有关奖励政策、享受有关奖励待遇,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究。

(三)严格管理

1.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认真落实年度表彰计划,不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开展全市性系统、行业的评比表彰活动和单项业务工作评比表彰活动。

2.经批准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不得召开专门的表彰会议,必要时可与年度工作会议或部门专题会议结合进行表彰,也可通过文件、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通报表彰。

3.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比例评选。同一性质、同一项目的奖励,省级以上已经给予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市级以上已经给予奖励的,县(区)不再重复奖励。

(四)纪律要求

表彰奖励工作是《公务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政策,按规定、按制度、按程序办理。在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1.严重违反规定程序,未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

2.擅自扩大奖励范围,提高奖励待遇和奖励标准的。

3.在表彰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4.未经批准动用奖励经费、乱发奖金、实物或在表彰奖励活动中铺张浪费的。

5.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存在严重失职、渎职和借机谋取私利、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各级政府监察、人事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开展经常性的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濮政文〔2006〕92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使表彰奖励活动在调动广大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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