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文号:环函〔2009〕224号 |
|---|---|
| 颁布日期:2009-09-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9〕224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原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水泥厂环境防护距离的请示》(闽环保监〔2008〕14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社会、环境等相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等环保标准。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中依法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若与上述环保标准要求不一致,应从严掌握。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防护距离标准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函〔2009〕224号
延伸阅读